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落实“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一)下列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涉及5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下列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完成整体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可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采用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适用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办理建设项目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申请建设项目整体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基坑(槽)开挖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一律不得开展后续阶段施工。 三、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以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前两个阶段或前一个阶段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交回,申请核发整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的整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记录备查。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其他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表,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部门进行登记。 涉及破土施工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在建筑施工许可审批中强化地下管线保护“八个一律”工作措施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2〕35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强化执法检查 各区住建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发现未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对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或未履行承诺擅自开展后续阶段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当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相应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推进审管联动 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审管衔接,实时共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依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