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助力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更新修订。现将《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1日
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质量部分
手册中条目号 |
手册条目 |
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
2.2.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 |
||
2.2.1(1) |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
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 |
2.2.1(2) |
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
1.加强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加强事后检查,对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
2.2.1(3) |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工期与质量的矛盾,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明确总工期,合理确定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节点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
2.2.1(4) |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
1.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且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
2.2.1(5)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
1.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与建设规模相符合的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委托开展审查业务。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选择我省以外的审查机构。超出我省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请省住建厅备案; 3.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
2.2.1(6) |
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2.2.1(7) |
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
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
2.2.1(8) |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工作 |
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2.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要交待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 |
2.2.1(9) |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
1.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 2.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3.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抽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2.2.1(10) |
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
2.2.1(11) |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提报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审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对; 3.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
2.2.2质量行为要求(勘察、设计单位) |
||
2.2.2(1) |
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2.2.2(2) |
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2.2.2(3) |
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
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
2.2.2(4) |
防水工程设计专篇 |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防水工程设计专篇,专篇应包含地下防水、室内防水、外墙防水、屋面防水四个专项,并应包含各分部分项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及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防水混凝土的强度及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主要性能、地下室外墙防水层保护措施等内容。明确屋面、外墙(窗)、地下室和涉水房间等渗漏易发多发部位的细部构造、节点做法。(使用年限要求)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通规要求,外墙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
2.2.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 |
||
2.2.3(1) |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
1.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的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的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2.2.3(2) |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
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3.项目经理变更的,手续应合规、齐全,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
2.2.3(3) |
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
1.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变更的手续应合规、齐全。 |
2.2.3(4) |
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2.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4.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审批后实施; 5.施工组织设计应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
2.2.3(5) |
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3.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4.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由主管专业施工员向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交底。 |
2.2.3(6) |
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
1.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技术交底等,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
2.2.3(7) |
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
施工单位应配置齐全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并识别其有效性。 |
2.2.3(8) |
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检查认可; 3.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
2.2.3(9) |
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2.2.3(10) |
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
1.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2.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3.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2.2.3(11) |
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2.2.3(12) |
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
各类质量管理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写,并与工程实际进度同步,按实填写,并对记录的真实性签字负责。 |
2.2.3(13) |
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2.2.3(14) |
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
2.2.3(15) |
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
1.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或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若涉及结构安全的报设计单位核定,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2.对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的要求报告和处理。 |
2.2.3(16) |
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
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在工程实体上有代表性的部位施工样板,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图片文字、实物展示、样板间等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使施工人员掌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艺,并在施工过程中遵照实施,将工程质量管理从事后验收提前到施工前的预控和施工过程的控制。 |
2.2.3(17) |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
1.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并做好记录工作。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 |
2.2.3(18) |
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2.4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 |
||
2.2.4(1)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2.2.4(2) |
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
1.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等配备专业配套、数量足够的监理人员,除书面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变更外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 2.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实施监理。 |
2.2.4(3) |
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
2.2.4(4) |
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
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
2.2.4(5) |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科学合理。 3.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3)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2.2.4(6) |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应符合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 (2)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3)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的外观、标识、标志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核查实际到场数量与清单数量应相符; (4)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依据规范、标准等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查)。 |
2.2.4(7) |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
2.2.4(8) |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
1.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和参与举牌验证的监理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2.施工企业应当于24小时前将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
2.2.4(9) |
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
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2.2.4(10) |
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
2.2.4(11) |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
隐蔽工程施工完,隐蔽前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等进行验收。 |
2.2.4(12) |
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
检验批施工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进行验收。 |
2.2.4(13) |
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全部施工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2.2.4(14) |
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现场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回复,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附具影像资料进行回复。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应齐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及时、资料齐全。 |
2.2.5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 |
||
2.2.5(1) |
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1.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许可的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2.2.5(2) |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检测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2.2.5(3) |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2.2.5(4) |
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2.2.5(5)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1.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2.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试验方法、步骤、判定依据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检测机构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2.2.5(6) |
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1.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
2.2.5(7) |
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2.5(8) |
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委托单位及监理单位,并将通过网络等其他有效途径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2.5(9) |
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3.1地基基础工程 |
||
3.1.1 |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
验槽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五方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1)天然地基验槽前先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验槽检验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坑底坑边土体和地下水情况,坑底土质扰动情况等; (2)地基处理工程验槽时,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预压地基,检查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对强夯置换地基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对增强体复合地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对于特殊土地基,检查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3)桩基工程:对于桩筏基础、低桩承台按设计要求对桩间土进行检验;对人工挖孔桩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单桩单柱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 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岩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
3.1.2 |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
1.天然地基验槽前先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查其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浅埋的软弱的下卧层或突出硬层,古井空穴等,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应灌砂填实; 2.遇到以下情况时,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
3.1.3 |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
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等处理后土层的承载力应采用平板静载荷试验检验;检验数量每300㎡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部分每500㎡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 |
3.1.4 |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
1.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强度检验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2.复合地基承载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承载力或桩深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
3.1.5 |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
1.工程桩应进行坚向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施工前未试桩、采用了新桩型或新工艺、施工质量异常或施工过程中产生偏差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 3.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个柱下承台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
3.1.6 |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
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 |
3.1.7 |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填实厚度及压实遍数根据图纸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3.坡度大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台阶,台阶面内倾,台阶高宽比为1:2,台阶高度不大于1m; 4.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 5.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密实度和稳定性检验。 |
3.1.8 |
基础工程施工应满足抗浮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基础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 2.抗浮设计应根据地下结构形式及地埋深,上部荷载分布、抗浮设防水位和场地环境条件,按施工期内、使用期内分别进行整体抗浮稳定性及局部抗浮稳定性分析和设计; 3.抗浮结构及构件施工应编制抗浮专项施工方案。 |
3.2钢筋工程 |
||
3.2.1 |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
1.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明确框架梁柱、剪力墙、板等部位钢筋细部做法; 2.施工管理人员就钢筋细部做法向作业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
3.2.2 |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
1.钢筋堆放场地应硬化或设置垫块架空堆放,防止泡水和泥浆污染; 2.钢筋加工前应清理表面的油渍、漆污和铁锈; 3.钢筋安装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钢筋受脱模剂等污染; 4.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 5.基础后浇带、施工缝等部位应有可靠降排水措施,防止外露钢筋泡水。 |
3.2.3 |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
1.当预留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允许范围时,经结构设计单位同意,可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处理。对预留钢筋纠偏可采用侧边焊接、植筋等方法: (1)侧边焊接法:侧边焊接法适用于墙体、柱内偏移较小的情况。偏位筋要逐渐向上层墙、柱角筋过渡,进行两筋的焊接,宜选用双面焊(≥5d),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可采用单面焊(≥10d); (2)植筋补强法:适用于向墙体、柱内偏移较大的情况。植筋时为保证植入钢筋的锚固长度和稳固性,植筋孔灌浆要饱满并符合强度要求; (3)截筋和植筋补强联合作用法:截筋和植筋补强联合作用适用于向墙体、柱外偏移较大的情况。把偏位较大的角筋截断,在钢筋的正确位置上进行植筋,新植的钢筋作为墙、柱的竖向主筋。 2.当预留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允许范围,结构设计单位不同意进行纠偏处理时,应进行结构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 |
3.2.4 |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筋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2.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位于框架结构顶层端节点处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和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当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 (5)箍筋弯折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3.直螺纹丝头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应先调直再下料,钢筋端部应采用带锯、砂轮锯或带圆弧形刀片的专用钢筋切断机切平,端面应平整并与钢筋纵向轴线垂直,不得气割下料; (2)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钢筋丝头应采用直螺纹量规检验,通规应能顺利旋入并达到要求的拧入长度,止规旋入不得超过3P; (3)丝头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戴上丝头保护帽或拧上套筒,防止损坏丝头。连接套筒两端应有保护端盖,防止异物进入。 4.钢筋加工完毕应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上料牌; 5.钢筋弯折可采用专用设备一次弯折到位。对于弯折过度的钢筋,不得回弯。 |
3.2.5 |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筋安装,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最大总延伸率限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3.不管何种代换方式,都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或者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
3.2.6 |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筋位置应通过测量放线的方式进行控制; 2.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起始距离宜为50mm。 |
3.2.7 |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
1.按设计要求将墙、柱断面边框尺寸线标在各层楼面上,然后把墙柱从下层伸上来的纵筋用两个箍筋或定位水平筋分别在本层楼面标高及以上500mm 处与各纵筋固定牢固,以保证各纵向受力筋的位置; 2.基础部分墙柱插筋应为短筋插接,逐层接筋,并应用使其插筋骨架不变形的定位箍筋固定,还可采取加箍、加临时支撑等稳固的支顶措施;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不低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 |
3.2.8 |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筋机械接头和焊接接头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艺评定试验,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2.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且不应进行钢筋搭接。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10 倍; 3.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分批错开,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 35d,且不应小于500mm,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在受拉区不宜超过50%,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4.绑扎接头梁、板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
3.2.9 |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筋的锚固长度分为基本锚固长度及抗震设计时基本锚固长度; 2.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种类、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以及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确定; 3.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的锚固长度乘以1.25的系数; 4.对于HPB300钢筋受拉时,HPB300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
3.2.10 |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及拉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的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3.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范,拉筋用作剪力墙、楼板等构件中拉结筋时,两端弯钩可采用一端135°另一端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5倍。 |
3.2.11 |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悬挑梁、板的钢筋应按照设计及图集要求进行加工制作; 2.悬挑梁、板受力钢筋应设置在梁、板顶部; 3.悬挑梁板的钢筋应与垫块或定位件绑扎固定,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垫块或定位件及受力钢筋位置,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
3.2.12 |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后浇带预留钢筋施工前应检查、处理,符合验收标准; 2.后浇带马凳等定位件应与主筋连接牢固,防止施工时踩踏变形。 |
3.2.13 |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 2.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 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士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3.钢筋安装应牢固,固定钢筋措施可靠,垫块等定位件沿主筋位置摆设,数量、间距、位置准确。 |
3.2.14 |
严禁“瘦身钢筋”等问题钢筋流入施工现场 |
1.严格施工过程控制,施工现场钢筋调直时,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式调直钢筋,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 2.钢筋调直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送检,其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钢筋,严禁用于工程中;对施工现场外的钢筋集中加工厂(点),要组织延伸检查,确保“地条钢”“瘦身钢筋”等问题钢筋不流入施工现场。 |
3.3混凝土工程 |
||
3.3.1 |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
1.模板接缝应严密,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对清水混凝土及装饰构件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2.脱模剂宜在支模前涂刷,脱模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脱模剂不得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预应力筋、预埋件和混凝土接槎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脱模剂应能有效减小混凝土与模板间的吸附力,并应有一定的成膜强度,宜采用水性的脱模剂; 4.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妥善保存。 |
3.3.2 |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
1.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模板及支架宜选用轻质、高强、耐用的材料。连接件宜选用标准定型产品; 3.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平整,并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硬度;清水混凝土模板的面板材料应能保证脱模后所需的饰面效果; 4.模板支撑体系应安装牢固,标高应准确,模板支撑檩条要有足够的强度,界面尺寸一致; 5.模板安装完成后,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
3.3.3 |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
1.模板应按图加工、制作。通用性强的模板宜制作成定型模板; 2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3.模板加固应牢靠,接缝处不应有错台、变形等缺陷; 4.模板紧固措施应按模板搭设方案紧固到位; 5.模板安装应保证混凝土结构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对位置准确,并应防止漏浆。 |
3.3.4 |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
1.模板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表面应平整,胶合板模板的胶合层不应脱胶翘角; 2.竹木模板的安拆顺序、堆放、保存等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3.模板拆除后,应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如不符合使用要求应及时更换。 |
3.3.5 |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
1.当梁高≤700时,宜先安装好梁底模及侧模,梁钢筋架空在梁模板顶上绑扎,然后再落位的施工方法; 2.当梁高>700时,宜先支撑梁底模板,再安装梁钢筋,最后安装梁侧模板的顺序施工; 3.模板安装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 |
3.3.6 |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
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2.模板及支架的形式和构造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3.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 (2)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 (3)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验算; (4)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 (5)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 4.模板及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及支架的结构设计宜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2)模板及支架的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计算假定和分析模型,应有理论或试验依据,或经工程验证可行; (3)承载力计算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变形验算可仅采用永久荷载标准值。 |
3.3.7 |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
1.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独立设置并经设计计算,同时应考虑使其装拆方便,且不影响相邻混凝土结构的质量; 2.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不能与相邻的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同时拆除,且不宜拆除后二次支撑; 3.后浇带两侧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对后浇带进行临时封闭,防止踩踏破坏,且不应对人、机、料的正常施工作业通行造成影响。 |
3.3.8 |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
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2.当塌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减水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作出记录。 |
3.3.9 |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
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2.废弃后的砼应及时铲除,妥善处理。 |
3.3.10 |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核验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证、运输单、强度检验报告等,其中强度检验报告在混凝土强度达到龄期后提供;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机抽测坍落度,并按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试块,混凝土试块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3.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混凝土密实、均匀,不应漏振、欠振、过振; 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等要求; 5.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6.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7.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规范规定; 8.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3.11 |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 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3、同一层的墙体与楼板、柱与梁的混凝土强度不同时,禁止连续浇筑,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
3.3.12 |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确认; 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5.预制构件不得存在影响结构性能或装配、使用功能的外观缺陷。对于存在的一般缺陷应采用专用修补材料按修补方案要求进行修复和表面处理; 6.构件表面应采取保护和防污染措施。 |
3.3.13 |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2.现浇结构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1)基础允许偏差(+15,-10)mm; (2)柱、梁、板、墙允许偏差(+10,-5)mm; (3)楼梯相邻踏步高差 6mm。 3.现浇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的要求: (1)平面外形尺寸允许偏差±20mm; (2)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偏差(0,-20)mm; (3)凹槽尺寸允许偏差(+20,0)mm。 4.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要求,设计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件,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5.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结合装饰工程进行修整; 6.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
3.3.14 |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
1.施工缝、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 2.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材料封挡; 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后修凿等技术措施; 4.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 5.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2)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 (4)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 (5)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 |
3.3.15 |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
1.后浇带混凝土浇筑时间应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1)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 (2)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测确定, 差异沉降应趋于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 (3)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2.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 3.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 |
3.3.16 |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
1.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养护的条件,设置标养室或购置标养箱。试件成型抹面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覆盖表面,或采取其他保持试件表面湿度的方法。试件成型后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大于50%的室内静置1d~2d,试件静置期间应避免受到振动和冲击,静置后编号标记、拆模,当试件有严重缺陷时,应按废弃处理。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mm~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但不得用水直接冲淋试件; 2.严禁将混凝土试件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制作和标养; 3.若在施工现场设置实验室应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试验室应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具备的试验环境、试验设备及检验能力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3.17 |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
1.所有试件均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标示要显著,不宜破坏; 2.标识信息齐全准确,应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代表部位和养护方式等信息; 3.有条件可使用二维码、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 |
3.3.18 |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做好信息标识,做好防移动和防破坏措施; 5.应指定专人建立同条件试块养护温度记录,同条件养护试件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
3.3.19 |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
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范要求。一般的民用建筑活荷载取2.0kN/m2; 2.多层楼板连续支模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架和楼板结构的影响。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土层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对土层进行验算;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支承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 3.对现浇多层、高层混凝土结构,上、下楼层模板支架的立杆宜对准。模板及支架杆件等应分散堆放; 4.多个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5.悬挑结构立柱支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 (2)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3层。 |
3.4钢结构工程 |
||
3.4.1 |
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
1.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应对进场焊工人员及证件进行全数检查,核查证件有效期; 3.施焊过程中,焊工应在合格书规定的范围内焊接作业。 |
3.4.2 |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
1.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2.焊接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裂纹缺陷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按不少于2%探伤比例对其他未检焊缝进行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2)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3.一级、二级焊缝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采用超声波检测时,超声波检测设备、工艺要求及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4.当不能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可采用射线检测验证,射线检测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 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 3323.1或《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 第2部分:使用数字化探测器的X和伽玛涉嫌技术》GB/T 3323.2的规定,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
3.4.3 |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2.螺栓孔加工精度、高强度螺栓施加的预拉力、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连接板摩擦面处理工艺应保证螺栓连接的可靠性;已施加过预拉力的高强度螺栓拆卸后不应作为受力螺栓循环使用; 3.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与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如采用喷砂(丸)后生赤锈处理方法时,安装前应以细钢丝刷除去摩擦面上的浮锈。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安装高强度螺栓时,构件的摩擦面应保持干燥,不得在雨中作业; 4.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处理后应分别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中关于抗滑移系数的指标要求; 5.高强度螺栓长度应保证在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6.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大于1.2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铰孔。严禁气割扩孔; 7.高强螺栓连接副的拧紧应分为初拧、终拧。对于大型节点应分为初拧、复拧、终拧。高强螺栓连接副的初拧、复拧、终拧宜在一天内完成; 8.高强度螺栓在初拧、复拧和终拧时,连接处的螺栓应按一定顺序施拧,确定施拧顺序的原则为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和从接头刚度大的部位向约束小的方向拧紧; 9.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拧紧时,应只在螺母上施加扭矩,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直至拧掉螺栓尾部梅花头; 10.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头进行终拧并作标记,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拧扭矩检查; 11.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
3.4.4 |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
1.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连接节点的构造设计和施工要求应当以设计图纸为准,构造设计不明确时,钢结构施工单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取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3.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贯通型节点连接时,在核心区内的钢管外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外壁应焊接不少于两道闭合的钢筋环箍,环箍钢筋直径、位置与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柱非贯通型节点连接时,钢板翅片、厚壁连接钢管及加劲肋板的规格、数量、位置与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过程中应对连接节点区域钢筋直径、绑扎钢筋骨架尺寸、箍筋外包尺寸、受力钢筋锚固长度等关键构造尺寸进行复核; 6.通过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梁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40mm,且不小于混凝土骨料粒径的1.5倍。绕过钢管布置的纵向钢筋的弯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
3.4.5 |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描述常在设计图相关文字内容中。当设计无明确强度等级,则应当向设计提出,由设计出具书面解释或相关图纸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2.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收缩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节点构造特点等明确混凝土选型、浇筑方法,并应委托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进行配合比专项设计。 |
3.4.6 |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规定; 2.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主要技术性能《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2.0.2表规定; 3.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主要技术性能《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2.0.2表规定。 |
3.4.7 |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1.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2.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
3.4.8 |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
1.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当设计要求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某涂料和涂装工艺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涂装工艺评定,评定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um,室内应为125um,其允许偏差为- 25u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2)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
3.4.9 |
主体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钢结构安装方法和顺序应根据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 2.单层主体结构的整体立面偏移:H/1000,且不大于25.0mm; 3.高度60m以下多高层的整体立面偏移:(H/2500+10),且不大于30.0mm; 4.高度60m至100m高层的整体立面偏移:(H/2500+10),且不大于50.0mm; 5.高度100m以上高层的整体立面偏移:(H/2500+10),且不大于80.0mm; 6.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大于50。 |
3.4.10 |
空间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应进行施工成形过程计算,并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索膜结构或预应力钢结构施工张拉时应遵循分级、对称、匀速、同步的原则; 2.钢网架、网壳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荷载条件下挠度计算值的1.15倍; 3.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网壳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及以上钢网架、网壳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采用钢尺、水准仪或全站仪实测。 |
3.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
||
3.5.1 |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它重要检验报告等; 2.总承包单位制作的预制构件应检查构件制作中的质量验收记录; 3.进场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规范要求; 4.预制构件应有标识,宜包括生产单位、构件型号、构件编号、生产日期、质量验收标志等。 |
3.5.2 |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出现的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2.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3.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埋管线等的材料质量、规格、数量和位置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按设计要求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4.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及装饰混凝土饰面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5.3 |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
1.夹芯外墙板中内外叶墙板的拉结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及非金属材料拉结件均应具有规定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能,并应经过试验验证。 (2)拉结件应满足夹芯外墙板的节能设计要求。 2.浇筑混凝土前,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包括夹芯外墙板的保温层位置和厚度,拉结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
3.5.4 |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带饰面砖或石材饰面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反打一次成型工艺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构件饰面层采用面砖时,饰面砖应采用背面带有燕尾槽或粘结性能可靠的产品; (2)当构件饰面层采用石材时,应按设计要求在石材背面钻孔、安装不锈钢卡钩、涂覆隔离层; (3)应釆用具有抗裂性和柔韧性、收缩小且不污染饰面的材料嵌填面砖或石材之间的接缝,并应釆取防止面砖或石材在安装钢筋、浇筑混凝土等生产过程中发生位移的措施。 2.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件基面的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
3.5.5 |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后浇混凝土处钢筋既包括预制构件外伸的钢筋,也包括后浇混凝土中设置的纵向钢筋和箍筋等; 2.装配式结构连接部位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符合规范要求; 3.预埋件和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按照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
3.5.6 |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
1.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材料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键槽; 2.预制构件键槽的尺寸、数量、深度等和粗糙面的处理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粗糙面的面积不宜小于结合面的80%,预制构件粗糙面凹凸深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5.7 |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 2.预制构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进行工艺检验和现场平行加工试件性能检验; 灌浆应饱满密实; (2)浆锚搭接连接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应饱满密实; (3)螺栓连接应进行工艺检验和安装质量检验; (4)钢筋机械连接应制作平行加工试件,并进行性能检验。 3.预制构件的连接部位宜设置在结构受力较小的部位,其尺寸和形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预制构件纵向钢筋宜在后浇混凝土内直线锚固;当直线锚固长度不足时,可采用弯折、机械锚固方式,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2.预制楼梯与支承构件之间宜采用简支连接,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预制构件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到位、连接牢固、无松动,安装位置、尺寸偏差、数量、防腐处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5.8 |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
1.预制构件节点及接缝处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应低于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当叠合层或连接部位等的后浇混凝土与现浇结构同时浇筑时,可合并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后浇混凝土应单独制作试块进行检验评定; 3.预制构件接头和拼缝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及收缩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3.5.9 |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预制构件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构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试件数量不应小于3个; 2.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 3.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 |
3.5.10 |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
1.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 2.浆锚搭接连接接头应采用水泥基灌浆料,其性能应满足规范要求,灌浆应密实饱满; 3.套筒、浆锚搭接灌浆料的用水量及搅拌时间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 4.套筒、浆锚搭接灌浆作业应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灌浆操作全过程应有专职检验人员全程监督; (3)灌浆作业应采用压浆法从下口灌注,当浆料从伤口流出后应及时封堵,必要时可设分仓进行灌浆; (4)采用专用堵头封闭后灌浆料不应有任何外漏,其检测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灌浆料应留置同条件和标准养护试块,试块留置及养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5.套筒灌浆连接宜对灌浆饱满性进行检验。 |
3.5.11 |
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装配式结构的接缝施工质量及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外墙接缝以及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密封材料、止水材料和专用防水配件等进行密封,防水做法、材料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 (2)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 (3)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气密条密封构造。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外墙板接缝密封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将板缝空腔清理干净; (2)板缝空腔应按设计要求填塞背衬材料; (3)密封材料嵌填应饱满、密实、均匀、连续、表面平滑,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预制构件拼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拼缝防水节点基层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防水胶带粘贴面积、搭接长度、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4)拼缝防水节点空腔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
3.5.12 |
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矫正位置,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2.预制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就位及临时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临时固定措施的拆除应在装配式结构达到后续施工承载要求后进行; 3.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5.13 |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预制叠合构件的结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结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界面处理并清理干净,后浇混凝土应饱满、密实; 2.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间的现浇节点处应无明显通缝; 3.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后浇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
3.5.14 |
预制板材隔墙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隔墙板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隔墙板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
3.6砌体工程 |
||
3.6.1 |
砌体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应对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证明质量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3.应根据块材类别和性能,选用与其匹配的砌筑砂浆。预拌砂浆品种、分类、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T696要求; 4.砌体进场后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
3.6.2 |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配置钢筋的砌体不得使用掺加氯盐和硫酸盐类外加剂的砂浆,严禁违规使用海砂; 3.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的规定; 4.预拌砂浆品种、分类、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5.同一批供货的同一类干粉砂浆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用; 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
3.6.3 |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
1.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制作、取样; 2.做好试块标识管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代表部位、养护方式等信息; 3.冬季施工的砂浆试块的留置,应满足冬季的特别要求; 4.当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或出现砂浆试块强度的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时,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
3.6.4 |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
1.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2.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设置水平拉结钢筋或钢筋焊接网; 3.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
3.6.5 |
灰缝厚度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
1.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严禁通缝、假缝砌筑; 2.灰缝必须饱满,水平灰缝用专用百格网检测砂浆饱满度; 3.砌体灰缝厚度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中用皮数杆予以控制; 4.建筑外墙及卫生间墙体灰缝必须双面勾缝,要求顶砖塞缝饱满。 |
3.6.6 |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构造柱设置: (1)填充砌体构造柱应按设计要求设置,设计无要求时墙长大于5m时,在砌体填充墙中(遇洞口设在洞口边)设置构造柱,间距应≤5m;当墙长大于墙高2倍时,宜设构造柱; (2)墙体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 (3)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 2.圈梁设置: (1)对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的房屋应在砌体中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2)对于填充砌体240或200厚墙体,墙高超过4m时;对于120或100厚墙体,墙高超过3m时;圈梁宜设置墙体半高处沿墙体全长贯通。 3.构造柱、圈梁的模板、钢筋、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
3.6.7 |
过梁、窗台压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墙体砌筑至过梁或窗台压顶底部位置时,应停止进行上部墙体砌筑,待过梁或压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再进行上部墙体的砌筑,严禁留置阴槎; 2.过梁入墙不少于250mm,窗台压顶入墙不少于200mm,厚度不少于100mm。 |
3.6.8 |
其他要求 |
1.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 (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2.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不得后期打凿。 |
3.7防水工程 |
||
3.7.1 |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
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应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砂浆或防水混凝土坍落度应控制在30~50mm(自拌)/12±2cm(泵送),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 |
3.7.2 |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及时浇筑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 2.封闭后浇带的混凝土应采用比设计强度高一级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28天; 3.防水采用中埋式丁基钢板止水带和外贴式止水带,二级防水采用中埋式钢板止水带,一级防水时迎水面增加外贴式止水带; 4.桩头应无缺角、破损,否则须补齐。视桩头平整程度不同,可采用毛刷涂覆、抹子抹涂等多种方法进行,涂刷完成后及时进行养护; 5.合理设置施工缝,垂直缝宜与变形缝相结合。钢筋混凝土水平施工缝应凿毛清净、无杂物,墙内内钢筋调直捋顺,钢筋及防水钢板表面无残留混凝土; 6.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 7.穿墙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小时,穿墙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内的固定式防水法,主管应加焊止水环或环绕遇水膨胀止水环,并应在迎水面预留凹槽,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 |
3.7.3 |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中埋式止水带应固定在挡头模板上,先安装一端,浇筑混凝土时另一端应用箱型模板保护固定时只能在止水带的允许部位上穿孔打洞,不得损坏止水带本体部分; 2.在浇捣靠近止水带附近的混凝土时,严格控制浇捣的冲击力,避免力量过大而刺破橡胶止水带,同时还应充分振捣,保证混凝土与橡胶止水带的紧密结合,施工中如发现有破裂现象应及时修补。 |
3.7.4 |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厚度大于10mm,应分层施工,第二层应待前一层指触不粘时进行,各层应粘结牢固; (2)每层宜连续施工,留茬时,应釆用阶梯坡形式,接槎郞位离阴阳角不得小于200mm;上下层接茬应错开300mm以上,接茬应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 (3)喷涂施工时,喷枪的喷嘴应垂直于基面,合理调整压力、喷嘴与基面距离; (4)涂抹时应压实、抹平,遇气泡时应挑破,保证铺抹密实; (5)抹平、压实应在初凝前完成。 |
3.7.5 |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
1.地下室卷材防水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 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部位的细部构造做法; 2.地下室的底板、外墙、穿墙管道、出入口处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3.防水卷材厚度要求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要求; 4.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和防水卷材搭接缝不透水性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要求; 5.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应通过耐根穿刺试验。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必须含有化学阻根剂。化学阻根类产品应提供阻根剂含量检测报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报告中应标明阻根剂含量以备见证取样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应按照《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进行,阻根剂含量检测应满足《沥青基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阻根剂含量试验方法》T/CBMF49的要求; 6.长期处于腐蚀性环境中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应通过腐蚀性介质耐久性试验; 7.卷材防水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料相容。 |
3.7.6 |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
1.涂膜应分层涂刷或喷涂,涂层应均匀,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压宽度宜为30~50mm; 2.涂膜防水层的甩槎处接缝宽度不应小于100mm,接涂前应甩槎表面处理干净; 3.涂膜防水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増涂防水涂膜,宽度不应小于500mm。防水涂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浸水后保持率不应小于80%,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应为内聚破坏。 地下工程使用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掺外加剂、防水剂的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8.0mm。 |
3.7.7 |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3.7.8 |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
3.7.9 |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铺设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设并超过套管的上口; 2.铺设隔离层时,在靠近柱、墙处应高出面层200mm-300mm,或按设计要求高度铺设; 3.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
3.7.10 |
室内楼地面防水符合设计要求;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
1.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至吊顶处,且高度不应小于2000mm。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完成面250mm;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潮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 4.卫生间采用轻质隔墙时,其四周根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坎台,并应至少高出相连房间的楼、地面饰面层200mm。 5.采暖管线不宜进入卫生间,确需进入应采取防渗漏深化设计措施,并应明确渗漏后的修复措施。 |
3.7.11 |
屋面防水设计要求 |
1.平屋面、瓦屋面的防水做法不应小于3道,其中防水卷材层不应少于1道。平屋面至少有1道防水层应紧贴主体结构; 2.种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层应结合屋面排水系统设计,不应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并应设置将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统的有组织排水通道; 3.屋面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 |
3.7.12 |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3.7.13 |
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
屋面找坡应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材料找 坡宜为2%;檐沟、天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
3.7.14 |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屋面防水细部构造包括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及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部位。 (1)檐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 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2)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 (3)水落口杯上口应设在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4)变形在处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泛水墙的顶部; (5)伸出屋面管道周围的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排水坡; (6)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层铺设和护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7)反梁过水孔的孔洞四周应涂刷防水涂料;预埋管道两端周围与混凝土接触处应留凹槽,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8)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9)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应均匀,封固应严密; (10)屋顶窗的窗口防水卷材应铺贴平整,粘结应牢固。 |
3.7.15 |
外墙防水层基层及防水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1道防水砂浆,及1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防水层宜选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3.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防水层应设置在找平层和幕墙饰面之间。防水层宜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幕墙内有保温时,应在保温层外增设防水透气膜。 |
3.7.16 |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建筑外墙节点应包括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变形缝、伸出外墙 管道、女儿墙压顶、外墙预埋件、预制构件等与外墙的交接部位: (1)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釆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发泡聚氨酯填充; (2)雨篷应设置不小于1%的外排水坡度,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3)阳台应向水落口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 (4)变形缝部位应增设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层,卷材两端应 满粘于墙体,满粘宽度不小于150mm,并应顶压固定,收头应用密封材料密封; (5)穿过外墙的管道宜釆用套管,套管应内高外低,坡度不应小于5%,套管周边应作防水密封处理; (6)女儿墙压顶宜釆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压顶,压顶应向内找坡,坡度不应小于5%; (7)外墙预埋件四周应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 |
3.7.17 |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外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发泡聚氨酯填充;发泡胶成型后不宜切割;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缝。外墙密封胶材料应采用双组分改性硅酮密封胶(MS胶),配合底涂使用; 2.外墙防水层应延伸至门窗框,防水层与门窗框间应预留凹槽、嵌填密封材料;门窗上楣的外口应做滴水处理;外窗台应设置不小于5%的外排水坡度(节点防水层和保温层不应压窗框),下部应做滴水,与墙面交角处应做成小圆角。 |
3.7.18 |
止水螺栓防水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止水环,螺栓进场后对止水环进行检查; 2.拆模后螺栓短处应封堵严密,并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拆模后及时用塑料堵头塞堵,以免损坏锥形塑料帽。 |
3.7.19 |
管道穿地下室外墙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穿墙管盒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转角处,钢管与侧墙交接处按照规范设置附加防水层; 2.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杆的止水环厚度应为≥5mm,环宽30mm,焊缝饱满。 |
3.7.20 |
地下室顶板开口、非种植顶板、种植顶板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提前预埋,严禁采取后期剔凿。转角处,管井与顶板交接处按照规范设置附加防水层; 2.防水反边与顶板同时浇筑,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未达到100%强度,严禁车辆通行、超荷堆载; 3.顶板不宜留施工缝,防水卷材层应从结构板底垫层铺设至顶板基面,并在结构主体外围形成整体封闭防水层。 |
3.8装饰装修工程 |
||
3.8.1 |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玻纤网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2.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3.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接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4.玻纤网的性能必须符规范要求; 5.保温板与墙面应粘结牢固,无松动和虚粘现象。保温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O.10MPa,粘结面积率不小于40%,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料与基层墙体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O.06MPa。 |
3.8.2 |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
1.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釆取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并釆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釆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
3.8.3 |
外门窗安装牢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建筑外门窗安装应牢固; 2.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釆用射钉固定; 3.门窗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4.外窗口的防水和排水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筋现行标准规定。 |
3.8.4 |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
3.8.5 |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四性检测、防火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釆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3.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及层间变形性符合规范要求; 4.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
3.8.6 |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幕墙工程所用粘结材料应对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剥离粘结性、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进行检验; 2.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
3.8.7 |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面枳大于1.5m²时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釆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5)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
3.8.8 |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对大于10㎏的灯具必须做5倍的荷载试验。 |
3.8.9 |
饰面砖粘贴牢固 |
1.内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2.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无裂缝、无空鼓; 3.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外墙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6.现场粘结外墙饰面砖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必须与施工前粘结强度检验合格的饰面砖样板相同。 |
3.8.10 |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石板、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木板、金属板、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3.石板、陶瓷板采用满粘法施工时,板与基层之间的粘接应饱满,无空鼓,无返碱现象。 |
3.8.11 |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胶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3.当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采用非垂直杆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4.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低于1.1m; 5.楼梯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m; 6.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 |
3.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
||
3.9.1 |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管道的连接需满足规范要求; 4.管道同时安装时其位置排列应符合规范要求; 5.管道的坐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6.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技术标准; 8.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9.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0.热水供应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弯补偿热伸缩,直线段过过场则应设置补偿器。 |
3.9.2 |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2.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地面5~10mm,地漏周边地面应以1%的坡度坡向地漏,且地漏周边应防水严密,不得渗漏; 3.卫生器具及其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3.9.3 |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敷设在高层建筑室内的排水塑料管道,当管径大于等于110mm时,应在下列位置设置阻火圈: (1)明敷立管穿越楼层的贯穿部位; (2)横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和防火墙的两侧; (3)横管穿越管道井井壁或管窿围护墙体的贯穿部位外侧。 2.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3.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
3.9.4 |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套管; 2.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3.穿墙面、地面的套管与管道之间按防火要求封堵,封堵完成后端面应光滑; 4.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
3.9.5 |
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2.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3)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当消火栓设置减压装置时,应检查减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时应有防止砂石等杂物进入栓口的措施; (5)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6)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7)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 (8)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3.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140㎜,距箱后内表而应为100㎜,允许偏差±5mm。; (2)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 (3)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4)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消防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妤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5)消火栓箱门上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 (6)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7)栓口中心距地面为 1.1m,允许偏差 ±20mm; (8)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4.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 (3)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4)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5)当室外消火栓安装部位火灾时存在可能落物危险时,上方应采取防坠落物撞击的措施; (6)室外消火栓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妨碍交通,在易碰撞的地点应设置防撞设施。 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台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水灭火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壁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3.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6)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8)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
3.9.6 |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水泵就位时,水泵纵向中心轴线应与基础中心线重合对齐,并找平找正;水泵与减振板固定应牢靠,地脚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3.水泵减振装置安装应满足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规定; 4.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水泵安装的外观质量检查:泵壳不应有裂纹、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多级泵的平衡管路应无损伤或折陷现象;蒸汽往复泵的主要部件、活塞及活动轴必须灵活; 6.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7.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检修阀门、止回阀或水泵多功能控制阀,必要时可在数台水泵出水汇合总管上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 |
3.9.7 |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
1.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2.管道连接应符合工艺要求,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其重量或启闭装置的扭矩不得作用于管道上,当管径≥50㎜时必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3.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水位显示与控制开关等仪表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性能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2)压力开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部分:压力开关》(GB 5135)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3)水位显示与控制开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测量仪器》GB/T11828等的有关规定; (4)流量开关应能在管道流速为0.1m/s~10m/s时可靠启动,其他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 5135)的有关规定。 4.水表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1)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 (2)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 (3)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 5.安装压力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必须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同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2)压力表必须设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采用钢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10㎜;采用铜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6㎜; (3)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三通旋塞; (4)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1.5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 6.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 (4)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 (5)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7.安装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在引出的管段上或死角处; (2)压力式温度计的毛细管应固定好并有保护措施,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温包必须全部浸入介质内; (3)热电偶温度计的保护套管应保证规定的插入深度; (4)温度计与压力表在同一管道上安装时,按介质流动方向温度计应在压力表下游处安装,如温度计在压力表的上游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 8.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阀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护的位置。 |
3.9.8 |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生活水箱的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 2.敞口水箱的满水实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实验必须符合设计与规范规定; 3.水箱支架或者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 4.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相连; 5.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 6.给水箱布置和基础由设计人员确定。成品给水箱厂家负责现场安装其型钢底架和垫板由厂家提供。现场制作钢板给水箱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与安装。当有抗震要求时,水箱及配水管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
3.9.9 |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
1.安全阀应由专业检测机构校验,外观应无损伤,铅封应完好;2.安全阀应安装在便于检修的地方,并垂直安装;管道、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应保持通畅;3.与安全阀连接的管道直径不应小于阀的接口直径; 4.设备上安全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安全阀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开启压力不得超过气压水罐的罐体设计压力; 6.安全阀阀前、阀后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
3.10通风与空调工程 |
||
3.10.1 |
风管与配件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风管质量的验收应按材料、加工工艺、系统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并应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能与成品观感质量等项内容; 2.风管制作所用的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工程中所选用的成品风管,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现场复验; 3.风管加工质量应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满足强度和严密性要求; 4.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进场时,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5.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6.风管的严密性测试分为观感质量检验与漏风量检测;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测要求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要求。 |
3.10.2 |
风管部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外购风管部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的技术资料; 2.防火阀﹑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
3.10.3 |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符合节能验收规范要求 |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见证取样复验。复验的技术参数包括: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和噪声;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3.10.4 |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风管支、吊架的固定件、吊杆、横担和所有配件材料需符合其载荷额定值和应用参数的要求; 2.支吊架的下料采用机械加工; 3.吊杆应平直,螺纹完整、光洁,螺母与吊杆丝扣咬合紧密; 4.吊架、横担规格选择及吊架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应满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及《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要求; 5.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科学计算复核后分别设置侧向(横向)和纵向单向抗震支架以及双向抗震支架,安装和布局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要求。 |
3.10.5 |
风管系统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3.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或等于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支、吊架; 4.防火分区隔墙两侧安装的防火阀距墙不应大于200mm。 |
3.10.6 |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2.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4.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5.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安装前宜进行风机三速试运转及盘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观察时间应为2min,不渗漏为合格; (2)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固定应牢固﹐高度与坡度应正确;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
3.10.7 |
空调用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制冷(热)设备﹑附属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等产品的性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机组的外表不应有损伤,密封应良好,随机文件和配件应齐全; 2.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5kPa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
3.10.8 |
空调水系统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空调水系统设备与附属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类型、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镀锌钢管及带有防腐涂层的钢管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DN100时,可采用卡箍或法兰连接; 3.水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分为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包括分区域、分段水压试验和整个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要求; 4.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
3.10.9 |
空调水系统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阀门的安装应符合满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要求; 2.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与水泵的连接应采用柔性接管,且应为无应力状态,不得有强行扭曲、强制拉伸等现象。冷却塔安装进风侧距建筑物应大于1m; 3.风机盘管机组及其他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耐压值大于或等于1.5倍工作压力的金属或非金属柔性接管,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冷凝水排水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且应坡向出水口。设备与排水管的连接应采用软接,并应保持畅通。 |
3.10.10 |
防腐与绝热施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空调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的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2.制冷剂管道和空调水系统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路系统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3.风管和管道防腐涂料的品种及涂层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的底漆和面漆应配套; 4.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层、绝热防潮层和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风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进行验收; 6.洁净室(区)内的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层,不应采用易产尘的玻璃纤维和短纤维矿棉等材料; 7.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
3.10.11 |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系统调试前编制调试方案;调试结束后,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2.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应在使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3.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设备和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4.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除尘系统不少于2h。 |
3.10.12 |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测试补风口风速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
3.11建筑电气工程 |
||
3.11.1 |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
1.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 2.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3.当自埋入混凝土基础内的接地极引出接地导体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不应采用热浸镀铸钢材; 4.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
3.11.2 |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
1.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2.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重要电气设备及设备构架宜设两根接地线,且每一根均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引线的架设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
3.11.3 |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
1.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应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专设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当连接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2.接地体 (线)采用搭接焊时,焊接时应采用搭接焊,且至少双面施焊,焊缝应饱满,无夹渣、咬肉、气孔、虚焊、裂纹等缺陷,连接的焊接点处先刷防锈漆再刷银粉; 3.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
3.11.4 |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1.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设备装置有多个设备接地点时,各接地点应分别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
3.11.5 |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母线槽全长应有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4.当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或设备接线端子采用多个螺栓搭接时,各螺栓的受力应均匀,不应使电器或设备的接线端子受额外的应力。 |
3.11.6 |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
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4.室外的电缆桥架进入室内或配电箱(柜)时应有防雨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
3.11.7 |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单独穿钢导管、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墙体; (2)不应单独进岀导磁材料制成的配电箱(柜)、电缆桥 架等; (3)不应单独用铁磁夹具与金属支架固定。 |
3.11.8 |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
1.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灯具与裸母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 3.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玻璃罩坠落或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4.因特定条件而采用的非定型灯具在尚未由第三方检测其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前,不应使用; 5.悬吊式灯具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2.2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18.1.2条规定; 6.嵌入式灯具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2.3条规定; 7.霓虹灯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3.2条规定; 8.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2.4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19.1.7条规定; 9.太阳能灯具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3.9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19.1.8条规定; 10.庭院灯、建筑物附属路灯、广场高杆灯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4.2.6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18.1.8条规定。 11.疏散标志灯安装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中4.5.11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中8.5.4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19.1.3条规定。 |
3.11.9 |
电缆电线的敷设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1.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敷设前应确保其型号、规格、长度相同; 2.电缆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及电缆在大于45°倾斜的支架上或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岀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岀入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5.耐火电缆连接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耐火电缆本体的 耐火性能; 6.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 7.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8.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9.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10.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 11.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
3.11.10 |
配电箱柜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1.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 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 2.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3.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3.11.11 |
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1.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3.当设计无要求时,插座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中5.1.3 的规定。 |
3.11.12 |
导管敷设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埋设; 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 4.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
3.11.13 |
导线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
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 2.截面面积6mm²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 3.截面面积大于2.5mm²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 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3.12智能建筑工程 |
||
3.12.1 |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
3.12.2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需有相关证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
3.12.3 |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
火灾探测器距离墙壁、梁边、送风口、探测器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
3.12.4 |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 |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采用刷涂或喷涂方法施工,涂刷均匀。 |
3.12.5 |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2.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隔板分隔,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
3.12.6 |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要求 |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在同一线槽内时,线槽内应加金属隔板。 |
3.12.7 |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要求 |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 |
3.12.8 |
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
1.在宽度小于3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距离,不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距离,不超过15米。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 |
3.13市政工程 |
||
3.13.1 |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1.填料应选择强度高、水稳定性好的材料作为道路路基填料;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2.当采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3.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按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和道路类别确定,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路基填筑应按不同性质的土进行分类分层压实;路基高边坡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3.13.2 |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土方路基压实度标准应按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及道路类别确定;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2.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砂垫层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0%; 3.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的压实度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基层不小于97%,底基层不小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不小于95%,底基层不小于93%; (3)基层、底基层试件制作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级配砂砾、级配砾石、级配碎石基层压实度不小于97%,底基层压实度不小于95%。弯沉值不大于设计规定; 5.沥青混合料(沥青碎石)、沥青嵌贯入式基层压实度不小于 95%。弯沉值不大于设计规定; 6.沥青贯入式面层压实度不小于95%,弯沉值不大于设计规定、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5~+15㎜。 |
3.13.3 |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
1.道路基层主要分为石灰稳定土类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及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水泥稳定土类基层,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等; 2.各类基层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搅拌、摊铺、碾压方式、纵、横接缝及养护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
3.13.4 |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1)摊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应根据混合料类型、施工机械、施工工艺等通过试验段确定,试验段不小于100m;摊铺沥青混合料应均匀、连续不间断,不得随意变换摊铺速度或中途停顿。摊铺速度宜为2~6m/min; (2)碾压:初压应采用轻型钢筒式压路机碾压1~2遍,复压应连续进行,碾压段长度宜为60~80m。终压宜选用双轮钢筒式压路机,碾压至无明显轮迹为止。初压、复压、终压速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接缝:上、下层的纵向热接缝应错开15cm;冷接缝应错开30~40cm。相邻两幅及上、下层的横向接缝均应错开1m以上; (4)热拌沥青混合料(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的条件下施工。沥青混合料分层摊铺时,应避免层间污染。 2.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1)摊铺应在乳液破乳前结束,在搅拌与摊铺过程中已破乳的混合料,应予废弃; (2)初压采用6t压路机碾压,再用中型压路机碾压;当乳化沥青开始破乳时,采用12~15t轮胎压路机复压,待水份基本蒸发后继续碾压至轮迹小于5mm,压实度符合要求时停止碾压。 3.水泥混凝土面层: (1)施工缝施工:胀缝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在结构物衔接处、道路交叉和填挖土方变化处设置;胀缝上部预留填缝空隙宜用提缝板留置;提缝板应直顺,与胀缝板密合、垂直于面层。缩缝应垂直板面,宽度宜为4~6mm。设传力杆时的切缝深度不得小于面层厚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70mm;不设传力杆时不得小于面层厚四分之一,且不得小于60mm。机切缝时,宜在水泥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25%~30%时进行; (2)养护:水泥混凝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气温较高时养护期不宜小于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小于21d; (3)水泥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并应在填缝完成后开放交通。 |
3.13.5 |
预应力钢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
1.预应力混凝土中采用的钢丝、钢绞线、无粘结预应力筋、锚具、夹片、连接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进场时,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包装、标志、规格和型号等进行检验。钢丝、钢绞线、精轧螺纹钢筋检验批不得大于60t,锚具和夹片检验批不超过1000套,连接器检验批不超过500套; 3.安装时,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预应力筋的位置、数量、型号等是否正确。 |
3.13.6 |
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垃圾填埋场防渗系统使用的土工合成材料类型有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土工布、GCL、土工复合排水网等; 2.HDPE膜: (1)材料要求:厚度不应小于1.5mm;膜的幅宽不宜小于6.5m。外观切口平直、无穿孔修复点和划痕,无气泡和杂质、裂纹、分层、断裂; (2)铺设:铺设应一次展开到位;应对膜下保护层采取适当的防水、排水措施;HDPE膜展开完成后应及时焊接;HDPE膜的铺设量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能完成的焊接量; (3)HDPE膜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搭接宽度和焊缝质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焊接和检验记录。 3.土工布: (1)材料要求:土工布用作HDPE膜保护材料时,应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应小于600g/㎡;用作盲沟和渗沥液收集导排层的反滤材料时,规格不宜小于150g/㎡; (2)铺设:土工布应铺设平整,土工布的缝合应使用抗紫外和化学腐蚀的聚合物线,并采用双线缝合。边坡上的土工布施工时,应预先将土工布锚固在锚固沟内,再沿斜坡向下铺设,不宜有水平接缝。 4.GCL: (1)材料要求:GCL表面平整,厚度均匀,无破洞、破边等现象。单位面积总质量不应小于4800g/㎡。膨润土体积膨胀度、抗拉强度、抗剥强度、抗静水压力等参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2)铺设:GCL以品字形分布,不得出现十字搭接。边坡不应出现水平搭接。 5.土工复合排水网: (1)材料要求:土工复合排水网中土工网和土工布预先粘合,其粘结强度应大于0.17KN/m; (2)铺设:土工复合排水网排水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边坡上的土工复合排水网不设水平接缝;相邻的部位应使用塑料扣件或聚合物编织袋连接,底层土工布应搭接,上层土工布应缝合联接,连接部分应重叠,沿材料卷的长度方向,最小联接间距不宜大于1.5m。排水网芯符合的土工布应全面覆盖网芯。 |
3.13.7 |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导气井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垃圾填埋深度的2/3,但井底距场底间距不宜小于5m,且应有保护场底防渗层的措施; 2.导气管直径不应小于600m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
3.13.8 |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3.13.9 |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 |
1.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要求进行水池蓄水试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2.池体混凝土或砌筑砂浆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前进行;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试验应在保护层喷涂前进行;砌体结构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防水层施工以后,不设有防水层时,试验应在勾缝以后;3.池内注水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1/3设计设计水深;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底板无明显渗漏,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注水式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注水间隔不小于24h;每次注水应读24h水位下降值,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和沉降量检测; 4.水池渗水量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d);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d)视为试验合格; 5.对池体有沉降观测要求时,应选定观测点,并测量记录各观测点初始高程。 |
二、安全部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及对象 |
实施细则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
||
1 |
目的 |
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
|||
2 |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
3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2.《建筑法》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无资质或超过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检查为不合格。 |
|||
4 |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号)第二条、第八条 3.《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一)款 |
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书过期未按规定延期的,检查为不合格。 |
|||
5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 |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 |
《建筑法》第十四条 |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无相关证书(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等),或超过注册许可范围和业务范围从业的,检查为不合格。 |
|||
7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7 号)第一、二、九、十条) 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二)款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证书过期未按规定延期的,检查为不合格。 |
|||
8 |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3.《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三)款 |
一线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包括未办理延期复核)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 |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未对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年度安全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教育,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教育等),或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 2.《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四)款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 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或未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检查为不合格;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
|||
1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
1.《安全生产法》第五、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二十一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
|||
12 |
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八条 |
未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 |
工程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2014〕153号)第十三条 |
安全监督机构已完成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
14 |
安 全 行 为 安 全 行 为 安 全 行 为 |
建设 单位 |
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第六款 |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5 |
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在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或未落实履约管理,检查为不合格。 |
|||
16 |
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 |
没有书面通知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7 |
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八条 3.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七、九条 |
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8 |
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九条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9 |
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网及地上建筑物等相关资料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第六条 |
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或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0 |
勘察 设计 单位 |
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第七条 |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1 |
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七条 |
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2 |
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3 |
施工 单位 施工 单位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4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许可资料一致 |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许可资料不一致,或项目部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5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未按要求进行考核的, 检查为不合格。 |
|||
26 |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3.0.5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施工单位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没有记录的。 2.已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
|||
27 |
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 |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或虽签订了协议书,但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或没有签字盖章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8 |
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1.0.3条 |
检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台账,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为不合格。 |
|||
29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施工现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包括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0 |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第十一条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1 |
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2 |
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
检查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未按规定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3 |
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五、三十三条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没有定期组织演练的,或制定的预案没有针对性,或没有组织演练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4 |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5 |
监理 单位 |
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5.3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 |
未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6 |
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签字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7 |
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有巡视检查记录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4.2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无巡视检查记录的; 2.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整改,且记录内容不齐全的。 |
|||
38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九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二十七条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检查为不合格。 |
|||
39 |
监测 单位 |
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有监测方案和审核手续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 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3条款 |
无监测方案和审核手续的,检查为不合格。 |
||
40 |
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有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或无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的; 2.未及时报送监测成果,或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异常的。 |
||||
41 |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
基坑 工程 基坑 工程 |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第9.1.3条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8.1.4、8.1.5、8.2.2、8.2.4条 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第8.1.2、8.3.1条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1.1、8.1.2、8.1.6、8.1.7条 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第四条 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第(二)款 7.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基坑支护及开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2.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超过控制值的; 3.出现超挖现象的; 4.基坑底部出现管涌的; 5.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的; 6.基坑支护结构不完整,有支撑构件裂缝、土钉墙面破损、桩间土护面脱落等情况的。 |
|
42 |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有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资料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第五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第七条 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第(一)款 5.专项施工方案 |
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无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资料,或保护措施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的; 2.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
43 |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3.3条 2.《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附件3第八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基坑坡顶、坡面和坡底无排水措施的,检查为不合格。 |
|||
44 |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4.6条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七章 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第七章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7.1.1、7.12条 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第(四)款、第十三条 6.专项施工方案 |
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无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的,或未按方案实施的;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的; 3.暗挖工程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的; 4.暗挖工程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45 |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第 8.1.5 条 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 6.3.9 条 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 11.2.2 条(条文说明)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5.3.3、5.7.11、5.10.17 条 5. 专项施工方案 |
基坑周边堆载过近或荷载超过设计限值的,检查为不合格。 |
|||
46 |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3条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2.3、8.2.4、8.2.5、8.2.6、8.2.7条 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10.3.2条 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5、7.4.7条 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第(三)款 6.专项施工方案 |
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基坑有关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包括监测项目不全、测点不足、监测频率低等); 2.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
47 |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 6.2.2 条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 11.2.6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上下专用梯道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数量少于 2 个的, 检查为不合格。 |
|||
48 |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
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 4.3.2 条第3款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第5.4.3条 |
基坑坡顶地面有明显裂纹,或周边建筑物有明显变形(如建筑物散水、墙面有裂缝或建筑物倾斜)或施工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管道存在明显变形,检查为不合格。 |
|||
49 |
有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
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 10 章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第 8.2 节 |
无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50 |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 |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一般 规定 |
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8.2.5、8.2.6、8.3.15、8.3.16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3.2 、6.3.3条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2.8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6.1.3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第6.1.1条 6.《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5、4.4.8条 7.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设置纵向、横向扫地杆的; 2.扫地杆设置不完整或扫地杆设置高度和固定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抽查样本不符合率>20%的; 3.扣件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未将高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大于1米的。 |
|
51 |
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8.2.2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6.4节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6.2.10节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6.2.9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第6.3.6条 6.《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6条 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第(二)款 8.专项施工方案 |
连墙件的设置位置、间距、数量以及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52 |
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6.1.1条 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6.2.1条 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6.1.3、6.1.5 条 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3、4.4.14条 5.专项施工方案 |
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53 |
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8.2.3、8.2.4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6 节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1.9、6.2.7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6.2.7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6.3.5、8.0.5条 6.《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7条 7.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设置剪刀撑的; 2.剪刀撑的设置位置、角度、连续性以及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54 |
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7.2 节、5.5.3、8.2.4、9.0.14 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6 节、第 9.0.8 条 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7.2 节、第 9.0.8 条 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7.3 节、第 9.0.8 条 5.《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1.3条 6.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的; 2.无排水措施,存在积水现象的; 3.立杆底部未按规定设置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底座沉降超过10mm的。 |
|||
55 |
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有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4 章、第 10.0.3、10.0.4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8.1 节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8.1 节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3 章、第 8.0.2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8.0.1 条 6.《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第3章 7.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的表观质量及尺寸偏差不符合要求的; 2.无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的。 |
|||
56 |
脚手架上严禁集中堆放模板、方料、钢管等建筑材料 |
1.《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11.2.1、11.2.2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9.0.5 条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9.0.4、9.0.5 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9.0.3、9.0.7 条 5.《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1条 6. 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 2.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的; 3.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 |
|||
57 |
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第11.2.4、11.2.5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第9.0.11、9.0.12 条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第9.0.12 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第 8.0.5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 第6.3.4、8.0.5条第4 款 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4.1.3条 7.《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 8. 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的;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的。 |
|||
58 |
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8.2.8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2.4 、7.3.13条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2.6 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6.1.5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第4.2.2、7.5.3条 6.《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 7.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的,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的;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有探头板现象的。 |
|||
59 |
有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8.2 节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第 8.2、8.3节 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8 章、第 9.0.8、9.0.9 条 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8.0.1、8.0.2、8.0.4、8.0.6 条5.《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6.0.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无脚手架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的; 2.检查及整改记录与现场不一致,无针对性的。 |
|||
60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4.2.5、4.2.7 条 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83-2019第 4.0.4条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4.4.5 条 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9条 5.专项施工方案 |
附着支座设置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的,检查为不合格: 1.附着支座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2.附着支座设置数量、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3.附着支座受力螺栓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
61 |
防坠落、防倾覆等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测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4.2.6、4.2.8、4.2.9 条 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83-2019第 7.1、7.2 节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4.5.2、4.5.3 条 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第四、五款 5.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的;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的。 |
|||
62 |
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4.2.11 条 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83-2019第 7.3 节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4.5.4 条 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10条 5.专项施工方案 |
未安装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3 |
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4.2.1、4.2.2、4.2.3、4.2.4 条 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83-2019第 4.0.1、4.0.2、4.0.3、4.0.6、4.0.8、4.0.9、4.0.10、4.0.11、4.0.12条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4.4.2、4.4.3、4.4.4、4.4.7、4.4.8、4.4.9、4.4.10、4.4.11、4.4.12、4.4.13、4.4.14 条 4.专项施工方案 |
构造尺寸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4 |
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要求 |
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4.8.5、4.8.6、8.1.3条 2.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6.0.4条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第3款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1个月复工时,未进行检查合格继续使用的; 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遇6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未进行检查合格继续使用的; 3.螺栓连接片、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未每月进行维护保养的; 4.任意拆除防倾防倾装置或防坠落装置或电控设备或同步控制装置控制装置的;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65 |
悬挑式脚手架 |
型钢锚固段长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6.10.2、6.10.5 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3.2、6.3.3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型钢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的; 2.钢梁截面高度未按设计确定或截面型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
||
66 |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6.10.12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第 6.3.4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低于 C20 或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7 |
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10.4 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3.11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每个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或设置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抽查样本不符合率>20%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8 |
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10.2、6.10.3、6.10.5、6.10.6、6.10.8 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第 6.3.4、6.3.5、6.3.6、6.3.7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69 |
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8.4 条第3 款 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5款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底层未进行封闭或封闭不严的; 2.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未采取封闭措施或封闭不严的。 |
|||
70 |
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10.7 条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3.8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的,检查为不合格: 1.立杆底部未与钢梁连接柱固定的; 2.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小于 100mm 的。 |
|||
71 |
高处作业吊篮 |
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
1.《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第 8.3.10 条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5.2.7 条第 1 款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8.2.4 条第 3 款 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5.5.3 条 |
吊篮未按规定安装起升与下降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的,检查为不合格。 |
||
72 |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
1.《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第 8.3.8 条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5.2.8 条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8.2.4 条第 1 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安装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的; 2.安全锁不在有效标定期限内的(有效标定时限不大于一年)。 |
|||
73 |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 人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0.3 条第6 款 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5.5.8 条 |
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 2 人的,检查为不合格。 |
|||
74 |
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0.3 条第 2 款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5.2.7 条第 3 款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5.5.1 条 4.专项施工方案 |
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绳,或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75 |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0.3 条第 3 款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5.2.5 条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5.4.7、5.4.8、5.4.9、5.4.13、5.4.14 条 4.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的; 2.前梁外伸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 3.前支架与支撑面不垂直或脚轮受力的; 4.上支架未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的; 5.悬挂机构横梁不水平,前低后高的; 6.悬挂机构的前梁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的。 |
|||
76 |
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0.3 条第 3 款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5.2.6 条 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第 5.4.10 条 4.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配重件重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或配重块未可靠固定,无防止可随意移除的措施等。 |
|||
77 |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 |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6.1.3、6.1.4 条、第 6.2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 条第 9 款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操作平台的临边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 2.操作平台明显位置未设置限载牌的; 3.高宽比大于 2:1,或施工荷载大于1.5kN/m2的; 4.架体各连接不牢固,存在弯曲变形现象的; 5.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站人的。 |
||
78 |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6.1.3、6.1.4 条、第 6.3 节 2.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操作平台的临边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 2.操作平台明显位置未设置限载牌的; 3.操作平台高度大于 15m,或高宽比大于 3:1 的; 4.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加设防倾措施的; 5.操作平台与脚手架、模板支架或起重设备架体连接的; 6.用脚手架搭设的操作平台,其结构不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要求的; 7.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方案未针对性的。 |
|||
79 |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6.1.3、6.1.4 条、弟6.4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条第 10 款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第三款 4.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操作平台的临边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 2.操作平台明显位置未设置限载牌的; 3.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可靠地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或将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的; 4.操作平台的拉结点未按方案设置在规定楼层主体结构上; 5.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的; 6.平台台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不严密、不牢固的; 7.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方案未针对性的。 |
|||
80 |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6.4.7、6.4.9、6.4.10 条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条第 10 款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人员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的; 2.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未采用专用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与其直径不相匹配,且少于4个的; 3.悬挑式操作平台与水平钢梁夹角大于45度的; 4.钢丝绳直径小于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
|||
81 |
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 |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
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有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资料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四、五、六、七、八、九条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 第五条 |
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不符合要求,下列资料中缺少任意一项的,检查为不合格: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备案材料; 4.租赁合同; 5.安装使用说明书。 |
|
82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有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十一、十二、二十五条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 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资质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 2.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未签订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的; 3.安装单位未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4.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的; 5.安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
|||
83 |
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有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十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安装后未组织进行验收的; 2.无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或验收记录的。 |
|||
84 |
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有使用登记标志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七条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 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无使用登记标志的,检查为不合格。 |
|||
85 |
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有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3.1.2条、第 3.2 节 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 第 4.1.1、4.1.2、4.1.9、4.1.10、4.1.11 条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第 8.1、8.2 节、第 9.1.4 条第 3 款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4.1.8、4.4.3、4.4.4、4.4.16、4.9.1、4.9.2、4.9.3、4.9.4 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 6.专项施工方案 |
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不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无起重机械基础四方验收资料的,检查为不合格。 |
|||
86 |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4.1.11、4.1.29 条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1 节、第7.4.22、7.7.6 条 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2.0.16 条 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第 4.1.3 条 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第 6.2.2、6.2.8、6.2.12 条、第 7.2.6 条第 2、3 款、第 7.2.14、7.2.15、7.2.16、8.2.3、8.2.11、8.2.12 条 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五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主要承重结构存在开焊、开裂、变形或严重锈蚀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或塑性变形的; 4.其他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
87 |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第4.1.4 条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1.3 条 |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88 |
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有安全技术交底以及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十五条第(三)款、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 10.0.6 条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 第8.2 节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2.0.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未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无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 3.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有关作业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无相关资格证书的; 4.未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
89 |
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有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十九条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4.0.18、4.0.19、4.0.20、4.0.21、4.0.22 条、第 6 章 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第 5.3.2、5.3.3、5.3.4、5.3.5、5.3.6、5.3.11、5.3.12 条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第 11.0.1 条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2.0.6、2.0.8、2.0.9 条、第 4.1.3 条第 2 款 |
无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0 |
塔式起重机 |
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有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资料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2.《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8.2.1 条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4.4.22条 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2.0.8、2.0.13、2.0.14 条 5.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作业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无多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资料,或多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的。 |
||
91 |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
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 |
塔式起重机 |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第 6 章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2.0.16 条第 5 款、第 3.4.12、4.0.3条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4.16、7.4.17、7.4.18、7.4.19、7.4.20 条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4.1.11条 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第 8.2.11 条 |
无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检查为不合格。 |
92 |
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6 章 |
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3 |
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 10.1.1 条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第 3.4.6 条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第 4.4.15条 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四)款 |
在顶升(降节)作业前未按规定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或无相关检查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4 |
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
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第 4.1.7、5.2.2 条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第 11.1.8、11.1.9、11.2.6 条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第 4.9.8条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7.13 条 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7.2.14 条第 1 款、第 7.2.15 条 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六)款 |
未按规定安装防坠安全装置,或防坠安全装置超过有效标定期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5 |
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
1.《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第 5.2.6.3.8 条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7.11 条第 1、4 款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7.2.10、7.2.11 条 |
未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6 |
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 第7.7.8条 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 第 4.1.9、4.1.10、4.1.11 条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7.2.6 条第 4、5 款 4.专项施工方案 |
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7 |
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
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 第7.7.10条 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第 4.2.16、5.2.25 条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第7.2.7 条 |
未设置层门,或层门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98 |
使用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 4.有关事故结案材料 5.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定期检查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连接螺栓是否存在缺失的; 2.驾驶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3.未严格控制载人的; 4.未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的; 5.防坠安全装置不在标定期限内的。 |
|||
99 |
物料提升机 |
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
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第 6.1 节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 第7.9.9 条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6.2.8、6.2.9 条 |
安全停层装置不全或失效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0 |
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
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第 5.4 节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9.11、7.9.12 条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第6.2.5 条 |
钢丝绳的规格、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1 |
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第 8.2、8.3、8.4 节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 7.9.5、7.9.6、7.9.7 条 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 6.2.10、6.2.11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设置附墙架的; 2.缆风绳、地锚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3.附墙架间距和架体自由端大于6米或不符说明书要求的。 |
|||
102 |
钢结构吊装 |
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一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三条 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 6.1.6、6.4.2 条 4.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作业无安全专项方案的; 2.门式刚架基础杯口二次灌浆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75%及以上,却进行上部吊装作业的吊装顺序不符合的; 3.已校正好的门式刚架未及时进行柱间永久支撑的。 |
||
103 |
模板支撑体系 模板支撑体系 |
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有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第8.0.3条 2.《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10.0.2 条第 1 款、第 10.0.3、10.0.4 条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8.1 节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8.1 节 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7.1.3、7.1.4、8.0.2 条 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8.0.1 条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 4.6.1条 |
未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下列资料中缺少任意一项的,检查为不合格: 1.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 2.材料、构配件合格证; 3.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
||
104 |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第5.1.6条、第 6、8 章 2.《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8.1、8.2 节、第 9、11 章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6.9 节、第 9 章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6.11、7.3 节、第 9 章 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6.1、6.3、7.3 节、第 9 章 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6.2、7.4 节、第 9 章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 4.4节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2.3条第 2、3、4 款、3.12.4 条第 1、2 款 9.《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三条 10.《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赣建安〔2014〕5 号) 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六条第1、2款 12.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 2.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立杆纵、横距及立杆垂直度,扫地纵、横杆的设置,步距及纵、横水平杆设置,纵向、横向、水平向剪刀撑设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与四周结构柱、梁、剪力墙拉结,立杆接长设置,立杆伸出顶层水平的长度超过规范或方案要求、扣件未拧紧,基础不符合方案要求等; 3. 柱、梁、板的混凝土同时浇筑的; 4.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无混凝土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5.地下室中板及顶板、雨棚、屋顶构架、高度8米以上独立柱(墩)等特殊部位,无混凝土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6.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7.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的。 |
|||
105 |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11.2.11 条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9.0.6、9.0.7 条 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8.3.3 条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7.3.8、9.0.14 条 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8.0.2、9.0.2、 9.0.3、9.0.6 条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章 7.专项施工方案 |
混凝土浇筑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如柱梁板同时浇注混凝土的),或未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6 |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有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 |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第 7章 2.《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9.0.8、9.0.9、9.0.10、11.1.3、11.2.9 条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7.4 节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7.4 节 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7.4 节 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 7.3 节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 4.5节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2.4条第 4 款 9.专项施工方案 |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无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7 |
有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第8.0.16条 2.《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第 9.0.12、11.1.1、11.1.5、11.1.6 条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第 8.2.3、9.0.10 条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T128-2019 第 8.3 节、第 9.0.17 条 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第 9.0.8、9.0.9、9.0.12 条 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 第8章 |
无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8 |
临时 用电 |
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资料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 3.1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4.4 条第 3 款 |
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审批、验收资料, 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及审核审批、验收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09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 3.2.1 条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4.4 条第 3 款 |
临时用电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下列资料中缺少任意一项的,检查为不合格: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2.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
|||
110 |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并有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第1.0.3 条、3.3.1 条第 5 款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采用三级配电及TN-S 接零保护系统的; 2.配电设备、设施无合格证书的; 3.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
|||
111 |
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第 4、5、6、7、8、10 章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4.3 条第 1、2、3、4 款、第 3.14.4 条第 1、2 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 2.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 |
|||
112 |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并有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第3.3.1 条第 6 款、第 8.2.8、8.2.9、8.2.10、8.2.11、8.2.12、8.2.13、8.2.14、8.3.10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无接地电阻或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的。 |
|||
113 |
有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第3.3.1 条第 7、8 款、第 3.3.2、3.3.3、3.3.4 条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4.4 条第 3 款 |
无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14 |
安全 防护 |
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4.2、4.3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 条第 5 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洞口防护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 2.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且抽查样本不符合率>20%的。 |
||
115 |
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4.1、4.3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 条第 4 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临边防护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 2.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的。 |
|||
116 |
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有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
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第 5、6、7、8 章 2.《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5-2007 第 5、6、7、8、9、10、11、12 章 |
有限空间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无有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17 |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 |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的;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的; 3.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或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的; 4.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内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大于24V,在积水、结露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工具电压大于12V的; 5.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未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等的。 |
|||
118 |
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T 74-2017 第6.1.4、6.2.8、6.3.3、6.5.2、7.0.6、7.0.7 条 |
大模板作业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19 |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
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第 5、6、7、8 章 2.《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第 5、6、7、8、9、10、11、12 章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 号)附表 5.20 人工挖孔安全检查评分表 |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20 |
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3.0.11 条第 2 款、第 8.1 节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13.3 条第 1、2、3 款 |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21 |
有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3.0.12 条 |
无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22 |
其他 |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第 10.7 节 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第7.5节 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2016 第 9.5节 4.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建筑幕墙安装作业违反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 2.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 |
||
123 |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第 16 章 2.《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第 6 章 3.《索结构技术规程 》JGJ257-2012 第 7.3 节 4.《膜结构技术规程》CECS158:2015 第 8 章 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第一、二款 6.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违反规范有关规定的; 2.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的; 4.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 |
|||
124 |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 第 10.8 节 2.专项施工方案 |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检查为不合格。 |
|||
125 |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第 3.2.3 条第 6 款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9-2011 第 3.2.1、3.2.2 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2.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非可靠有效; 3.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要求等。 |
|||
126 |
无梁楼盖施工应符合规定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
1.《关于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8〕10 号) 2.《关于切实加强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质〔2019〕15号)第三条 3.专项施工方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无梁楼盖无专项施工方案的; 2.施工过程中,企业未对施工项目部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的; 3.土方回填安全风险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
|||
127 |
危大工程 管理资料 危大工程 管理资料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七、九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五、八条 |
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28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十一、二十四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二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十二、十四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29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六、二十四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二十三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0 |
有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三、四、五、八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十九、二十条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专家认证的,无专家论证相关资料,或专家论证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1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五、二十四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二十二条 |
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无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或无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2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二十四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二十四条 |
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3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二十四条 2.《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第二十四条 |
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记录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4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十四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六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 号)第二十四、二十八条 |
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未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无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5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七条 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9〕11号)第二十九条 |
危大工程无相关验收记录,或验收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检查为不合格。 |
|||
136 |
建筑安全 技术文件 |
安全技术文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 |
1.《建筑施工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8.4节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为不合格: 1.归档文件应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未在原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印章,或未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的; 2.安全技术文件分类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安全技术文件内容不真实、或欠完整,或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活动实际不相符合的。 |
注:检查依据栏中标准规范应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