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青建工〔2023〕247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以供参考。 一、施工过程结算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参照本指引执行。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时间节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 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1.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地上主体结构(可分段)、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 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 2.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按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 3.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4.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包括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可以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对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承包双方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留置到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按调整事项的发生时间计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 四、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程序、时限进行过程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可按以下程序审核: 1.承包方应在过程结算节点完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后,在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过程结算申请文件,并附上已完成过程节点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完工质量验收报告需要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可依据合理的检测检验时间在后续提交。 2.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人过程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约定时限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审查并签发过程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方应在签发过程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约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4.发包方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5.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二者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工程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6.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或者重复的,经发承包双方复核,确实需要修正的,发承包双方应相互配合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 五、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施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规定。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咨询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