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本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

总建筑面积8000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
其余工程鼓励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
(二)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条件或不能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要求
(一)施工总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考勤通道,并在通道口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现场人员出入须考勤
(二)进出场门禁系统应包括门禁装置、人脸(生物)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实名信息采集设备、数据认证及对接系统,相关费用按规定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计取,实名制考勤通道设置数量应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本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号)等文件规定,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应按规定实施考勤。

实施方式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应采用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或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一)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

◇总建筑面积8000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

其余工程鼓励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

(二)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条件或不能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要求

(一)施工总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考勤通道,并在通道口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现场人员出入须考勤。

(二)进出场门禁系统应包括门禁装置、人脸(生物)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实名信息采集设备、数据认证及对接系统,相关费用按规定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计取,实名制考勤通道设置数量应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三)安装要求

1、新开工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且正式开工前完成安装。

2、施工现场不具备继续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进出场门禁系统,但仍须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

(四)数据对接要求

1、考勤数据对接的接口标准及数据标准详见在网址https://ciac.zjw.sh.gov.cn/WorkerQyWeb/zyry/index.html公示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工地现场考勤数据对接技术规范及数据标准》。

2、使用进出场门禁系统考勤的,应实时通过工地专用数字证书传输数据,记录进场、离场时间。

3、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要求

(一)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考勤包括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工地建设码和扫个人建设码两种方式。

工地建设码系由施工总包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生成的二维码,包含工地编号、工程类型、项目地址、施工单位等信息。

个人建设码系由建筑工人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登记个人实名信息后生成的二维码。

(二)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工地建设码或个人建设码考勤的,应先由用人企业在实名制系统或实名制移动端系统完成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录入、项目分派,用工企业确认,施工总包企业同意进场。

(三)已进场的建筑工人实名登录实名制移动端系统,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工地建设码,或由项目管理人员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建筑工人个人建设码,建筑工人完成进场签到或离场签退,分别记录进场时间和离场时间。

工作要求

施工总包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组织进出场门禁系统软、硬件供应商等单位落实设备安装、考勤及数据实时对接等相关工作;对所承接项目的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负总责,督促考勤工作落实;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筑工人考勤信息。

进场考勤人员应先在实名制系统中录入实名信息,未进行实名信息录入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应提高考勤意识,按要求通过进出场门禁系统或使用实名制移动端系统扫码等完成考勤,相关考勤数据作为建筑工人取得工资等相关事项依据之一。

各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管,有效推进,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考勤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试行)》(沪建安质监〔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