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资料搜集工作自2023年5月1日开始记取。
《通知》内容摘要
(一)《通知》中的基本规定:明确了实行日期和举牌验收工作各责任主体的具体任务、流程、具体操作注意事项,以及质量责任体系、参与单位、人员和举牌验收工作的监督要求。强调了监理单位进入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试行)
(二)《通知》细化了举牌验收各环节控制:明确了举牌验收各环节组织参与人员、拍照地点和重点验收内容。
(三)《通知》明确了参与举牌验收的建设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参与举牌验收,按照规定的参与方式,各司其职。
(四)《通知》要求:各责任主体应重视举牌验收工作,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各单位应尽快组织演练、扩大宣传范围,把《通知》的相关要求迅速落实到生产一线,若存在不认真执行《通知》要求的项目,住建局将严肃处理。
各功能区、泊里镇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品质和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主要节点等环节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通过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区在建及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全面实行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举牌验收制度。
(二)举牌验收制度是指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和混凝土试件制样、养护、送检、钢筋工程隐蔽、结构抽检(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基础、主体结构阶段性验收等环节,以施工现场拍照的方式确认相关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一种管理方式。
(三)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应延伸到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签订相关内容。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混凝土生产量派出监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四)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组织相关验收时,应在验收部位设置验收信息牌(样牌见附件1),验收信息牌应明确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时间等信息,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公示牌上签字确认。验收过程中应由专人进行拍照(或录制视频),照片应能清晰体现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信息的内容。
(五)各施工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项目《施工现场举牌验收专项方案》,确定本项目举牌验收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参加验收人员及其各自职责,也可在本通知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及企业管理需求增加举牌验收内容。专项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六)工程在组织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结构抽检等环节时,应根据相关验收责任,由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参与,验收照片应能清晰体现参建各方人员。
(七)工程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将举牌验收电子版照片、举牌验收汇总台账(附件2)、汇总核查表(附件3),作为分部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附件,一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同步保存举牌验收工作电子版资料,与地暖“一户一档”、分户验收等电子版资料一并打包,移交至建设单位,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举牌验收各环节控制
(一)预拌混凝土进场交验环节:在各批次混凝土坍落度检测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在检测点处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实际进场方量、混凝土出厂强度、实测坍落度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情况。
(二)混凝土试件制样环节:标养试件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料制样;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混凝土浇捣作业面取料制样,试件取样频次按经批准的混凝土试件留置计划执行。各批次混凝土试件制作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制作点处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混凝土试件组数、代表部位、成型方法、二维码及芯片等信息化手段。严禁将混凝土试件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制作。
(三)混凝土试件养护环节:各批次混凝土试件标养或同条件养护到期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养护点处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施工现场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的情况,标养室或标养箱的养护条件达标情况;每日对标养室或标养箱的养护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的情况。严禁将混凝土试件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养护。
(四)混凝土试件送检环节:在混凝土试件移交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样人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样处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人员参与管控情况。
(五)钢筋工程隐蔽环节:在施工段钢筋安装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施工段验收现场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钢筋安装质量,模板安装、管道预留预埋质量等。
(六)主体结构抽检环节:在结构抽检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检现场组织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截面尺寸等指标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漏检漏测。
(七)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环节:在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举牌验收拍照。
重点验收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相关资料完整度,施工现场实体施工质量以及按图施工情况等。
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施工,对施工中每一道工序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检查外,还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现场举牌验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举牌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参加相关举牌验收工作。同时要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工程验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验收前,加强自检,做好实施举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举牌验收,并负责验收信息牌制作、专人拍照、相关资料收集汇总等工作。
施工单位参与举牌验收的人员应是施工现场质量员或项目负责人授权的施工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并在《施工现场举牌验收专项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负责具体组织举牌验收工作,按照验收情况如实填写验收结论,并对签字、拍照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理。对举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不落实举牌验收制度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参与举牌验收的人员应是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在场监理人员,并在监理旁站细则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应对照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如实填写、检查验收信息牌相关信息。
(四)其他单位:设计、勘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举牌验收工作。
设计、勘察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与举牌验收的人员应是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专业人员,并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参与举牌验收的人员应是负责收样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举牌验收制度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质量品质提升措施,项目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施举牌验收制度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等工作同步推进,强化制度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落实责任,迅速开展。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要切实抓好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的落实,把举牌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举牌验收制度。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立即行动,宣贯学习举牌验收制度的各项工作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技术交底和指导,迅速把该项制度全面落实到项目施工一线。
(三)加强宣传,务求实效。各质量监督机构务必通过现场观摩、实操演示、专题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强调质量责任溯源的重要性,积极宣传举牌验收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升全员质量意识,明确项目各责任主体的人员分工,规范举牌验收操作流程、实施细节,全力营造推进质量品质提升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统筹监管,违者必罚。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建筑工程举牌验收工作的监管,对存在举牌验收制度组织落实不到位、举牌验收影像资料造假等行为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参建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试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
xxx工程混凝土工程举牌验收信息牌(样牌)
工程名称 |
|
|||||||||
验收环节 |
1.□砼进场交验;2.砼标养试件:□制作、□养护;3.砼同养试件:□制作、□养护;4.□砼试件送检;5.□钢筋隐蔽工程;6.结构抽检:□实体强度、□钢筋保护层、□构件截面尺寸;7.□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
|||||||||
验 收 内 容(混凝土进场取样、养护、送检) |
||||||||||
浇筑部位 |
|
浇筑方量 |
|
进场资料符合性 |
|
|||||
设计强度等级 |
|
坍落度设计值 |
|
坍落度实测值 |
|
|||||
养护条件符合性 |
|
标养试件组数 |
|
同养试件组数 |
|
|||||
试件制作时间 |
|
试件送检时间 |
|
举牌验收时间 |
|
|||||
验 收 内 容(钢筋隐蔽工程) |
||||||||||
验收部位 |
|
资料报审情况 |
|
钢筋原材情况 |
|
|||||
钢筋加工情况 |
|
钢筋安装情况 |
|
钢筋细部构造 |
|
|||||
钢筋复试情况 |
|
钢筋接头数量 |
|
模板安装情况 |
|
|||||
管道预留预埋 |
|
举牌验收时间 |
|
计划浇筑时间 |
|
|||||
验 收 内 容(结构抽检) |
||||||||||
验收部位 |
|
砼设计强度等级 |
|
砼强度抽检情况 |
|
|||||
梁板柱数量 |
X个梁,x个板,x个柱 |
梁板柱抽检数量 |
X个梁,x个板,x个柱 |
钢筋保护层抽检情况 |
|
|||||
构件截面尺寸抽检情况 |
|
举牌验收时间 |
|
|||||||
验 收 内 容(分部工程验收) |
||||||||||
验收部位 |
|
资料报审情况 |
|
按图施工情况 |
|
|||||
检验批汇总情况 |
|
分项工程汇总情况 |
|
材料复试情况 |
|
|||||
其他 |
|
举牌验收时间 |
|
|||||||
验 收 人 员 签 名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检测机构 |
|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
|
|
|||||||
验收结论 |
|
填表说明:
(1)验收结论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验收环节中勾选“√”验收项目。
(2)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环节确定,不涉及的单位画“/”
(3)验收内容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删减。
(4)预拌混凝土进场、取样、试件标(同)养、送检举牌验收时,如实填写浇筑部位、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方量、设计坍落度、进场资料符合性、实测坍落度符合性等情况。其他不涉及的验收内容画“/”。
(5)结构抽检环节由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参与,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由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参与,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
(6)信息牌内容应根据不同验收环节删减。
附件2
xxx工程混凝土工程举牌验收汇总台账(样表)
序号 |
举牌验收事项 |
验收内容 |
参与单位 |
责任人 |
备注 |
1 |
Xx#楼xx层混凝土进场 |
|
|
|
|
2 |
xx #楼xx层混凝土试件制作 |
|
|
|
|
3 |
xx #楼xx层混凝土试件养护 |
|
|
|
|
4 |
xx #楼xx层混凝土试件送检 |
|
|
|
|
5 |
xx #楼xx层钢筋工程隐蔽 |
|
|
|
|
6 |
xx #楼混凝土工程结构抽检 |
|
|
|
|
7 |
xx #楼基础(主体)分部验收 |
|
|
|
|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注: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环节确定,不涉及的单位画“/”
附件3
xxx工程混凝土工程举牌验收汇总核查表(样表)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楼号 |
|
结构/层数 |
|
建筑面积(m²) |
|
|||
举牌验收总数 |
次 |
形象进度 |
|
|||||
混凝土进场 |
次 |
混凝土取样 |
次 |
|||||
混凝土养护 |
次 |
混凝土送检 |
次 |
|||||
钢筋隐蔽工程 |
次 |
结构抽检 |
次 |
|||||
分部验收 |
次 |
其他 |
次 |
|||||
建设单位意见 |
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各单位都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签字: 日期: |
|||||||
设计单位意见 |
我单位参与的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 日期: |
|||||||
勘察单位意见 |
我单位参与的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 日期: |
|||||||
监理单位意见 |
我单位参与的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 日期: |
|||||||
施工单位意见 |
我单位参与的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 日期: |
|||||||
检测单位意见 |
我单位参与的本工程所有举牌验收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 日期: |
|||||||
验收结论 |
£合格£不合格 |
|||||||
|
监督人员: 监督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