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


01
对在平台申报资质使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核查社保、纳税信息!


  • 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 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

  • 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 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02
升级申请总包、专包二级资质,应满足建企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 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03
申请厅审的企业资质,企业及个人业绩应满足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 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此前江西省住建厅曾发布公告:已申请资质的,全覆盖核查个人业绩

8月28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 自2023年2月8日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以来,省厅核查发现,虚假承诺业绩占比较高

  • 对企业已提交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增项、升级申请的,和已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

  • 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撤销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近期,多个省住建厅发文,资质核查再度缩紧。

陕西:9月28日起,申请施工二级资质,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3个月社保。

青海:9月1日起,对在系统申报资质使用的所有注册人员,进行社保核查比对。对使用“异常”人员申报的企业资质将不予受理。

安徽:我厅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采取网上和实地核查的方式。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辽宁沈阳:8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资质类人员社保进行核实!对承诺内容专项核查。

吉林: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系统予以标注提示!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川: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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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施工二级资质,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3个月社保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

企业业绩应当为A级、个人业绩应当为A级或B级

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

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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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使用注册人员开展核查的通知》。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近期,我厅接到多起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使用“挂证”人员办理资质的举报投诉,为严厉打击“挂证”人员扰乱正常的资质申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环境。自9月1日起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使用的所有注册人员,我厅将通过社保数据核查比对,发现注册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家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或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注册人员标记为“异常”状态,对使用“异常”人员申报的企业资质我厅将不予受理,对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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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我厅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采取网上和实地核查的方式。

核查内容:

对建筑业企业,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对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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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沈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承诺制审批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

一、2023年8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将在审批过程中对由资质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进行核实。如在核实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审批流程进行退卷处理。

二、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申请的取得资质后,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三、2023年8月1日以前已取得资质的,我局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专项核查

四、如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将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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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2、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
3、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4、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同时将企业和有责任相关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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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

  • 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 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1、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2、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3、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江西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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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已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不含当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原技术负责人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在住建云平台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员变更的监管。如企业自行解除技术负责人聘用关系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系统将予以标注,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四、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

五、建设工程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机构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9/20230913_774063.html)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