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函中提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附答复函全文:
齐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骨干民营科创企业信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恶意低价竞标问题
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您反映的“恶意低价竞标”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二、关于科技服务采购的人力价格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制度规定,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综合考虑采购历史成交价格与市场调查情况,结合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关于您提出的“人工的价格要按照科技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行业标准来衡量,根据市场价格来报价”的建议,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的指导和监管,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细化采购需求,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提高竞争报价的有效性。
三、关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问题
政府采购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关于您反映的“部分地方在项目招标、采购中,设置倾向本地企业的条件和打分标准,阻碍了优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等问题,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多次印发通知,清理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不合理条件歧视供应商或者违规设置各类供应商库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财政部将充分吸收借鉴委员建议,抓好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