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 〔202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机制,有效解决各地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环节不衔接、技术力量不充分等问题,切实保障我省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经2023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验收,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承担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行功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验收,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时,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开展消防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消防查验合格后,应当编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单位工程单独或组团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工作。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消防验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构)筑物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进行抽样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样测试,对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 对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评定时,还应当对拟投入运营部分的整体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 车站与周边建筑合建通道、出入口的,车站和周边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现信息互通。现场评定时应当测试火灾信息互通功能。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相关内容;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当全部检查;其他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结果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消防设施性能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消防设施系统主要功能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当如实填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填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并编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消防查验情况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甩项工程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甩项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时尚未施工或已施工,不具备验收条件、不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的工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