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知讯资管家、老马说资质、工程建设微平台等 申请延续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住建部官方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 第二步:点击[企业行政审批】 第三步:点击【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下一步点击在线办理(由于系统升级维护中,延期端口没体现出来) 下一步登录账号密码
住建部政务服务门户提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平台升级改造中,预计2023-10-20完成系统升级。(截图如下) 截图原文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平台升级改造中,预计2023-10-20完成系统升级。 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参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一、通用问题:第十五条附表)。 试点地区下发的试点资质,延续去哪办理? 答:住建部办理。 根据住建部官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 第15条: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关于资质延续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一级资质恢复注册建造师指标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二十六条规定: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清单(仅供参考) 注:准确材料清单详见10月20日开放的资质延续平台。 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资质标准规定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编者说明: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建市[2015]177号文修改净资产考核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建市规〔2023〕3号文恢复了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