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以下简称《设施通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以下简称《防火通规》)已分别于 2023年3月1日、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两部通用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了相应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日前,《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以下简称《指南》)管理组的有关专家,对《指南》中部分涉及《设施通规》《防火通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的相关条文执行等的问题咨询进行汇总,并召开专题技术研讨会,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审查,形成本专家意见。 《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实施后,部分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条文对防火设计提出了不一致的要求,《指南》中的相关条文是否仍然有效? 【专家意见】 当《建规》《防排烟标准》中纳入《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的原强制性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对应且不矛盾或不低于其规定时,相应针对原强制性条文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规定的《指南》条文,可继续执行。 说明:根据 2023 年 3 月住建部组织的《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强制性规范培训宣贯会和住建部相关问题回复的精神,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进行修订,以实现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的衔接。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现行规范标准中原条文的强制性,并应按照下列原则把握执行: 1.当原标准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相关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变为非强制性条文; 2.当原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防火通规》第 3.4.3、3.4.6 条,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1)对于占地面积超过 3000 ㎡的单、多层公建均需沿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增加了单、多层建筑类型的覆盖;(2)除高层住宅外,单、多层住宅也要求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取消了沿周长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的设置方式。这与《建规》第 7.1.2、7.2.1 条的规定不同,同时针对《指南》第 2.1.1、2.1.6 条,应该如何执行,存在疑问。 【专家意见】 1.《防火通规》第 3.4.3 条中“占地面积大于 3000 ㎡”指的是单幢公共建筑的占地面积,通过仅用于人员通行的连廊相连的多幢建筑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可按 《指南》第 2.1.1 条执行。 2.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 60m;当沿建筑短边同时设有消防车道时,可按短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大于 40m 控制,同时长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 80m。(附图二-2) 3.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沿一条长边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与短边侧结合设置,但在沿其长边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单段长度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长边长度的 1/2,同时其各段场地的最小尺寸均应符合规范对消防登高操作场 地的规定。(附图二-3) 4、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不连续布置,但应确保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取消《指南》第 2.1.6 条第 1 款(含附图 2.1.6-1)的要求,场地可参照《指南》附图 2.1.6-2 的要求间隔不大于 30m布置。 5.《指南》第 2.1.6 条其余各款内容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防火通规》第 3.4.5 条第 6 款:“长度大于 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指南》第 2.1.4 条是否仍然适用? 【专家意见】 取消《指南》第 2.1.4 条的要求,调整为按《防火通规》第 3.4.5 条第 6 款的规定执行。 《防火通规》第 2.2.3 条,对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南》第 2.2 节相关内容是否仍适用? 【专家意见】 1.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救援口设置,仍应按《指南》第 2.2.4 条执行。 2.消防救援口尺寸(净宽度×净高度)应按不小于1.0m×1.0m 设计,当采用门时可按不小于 0.8m×1.4m 设计。 《防火通规》第 2.2.6 条条文说明中提到,该条第 6 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地下汽车库。《指南》第 4.3.6 条则明确不包括汽车库。设计时如何把握? 【专家意见】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计入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指南第 4.3.6 条不再适用。可按《指南》第 4.3.5 条相邻防火分区合用消防电梯的要求执行。但针对 2023 年6 月 1 日前已经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当为纯地下建筑(地面以上除疏散楼梯间等出口外无建筑物)时,《指南》第 4.3.6 条的规定可适用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 2.当地下、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的部分与不大于 10m 的部分分别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且分别满足独立疏散的条件时,“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总面积可仅计算埋深大于 10m 的部分的总面积。 《指南》第 3.1.3、4.1.22 条关于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规定与《防火通规》第4.1.2 条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专家意见】 1.《指南》第 3.1.3 条中,除符合《防火通规》第 4.1.2 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余场所均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但针对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对于高层建筑主体部分的防火分区,《指南》第 3.1.3 条的规定可适用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指南》第 4.1.22 条中,当汽车坡道设置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该坡道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但该坡道部位应设置至少一个通向相邻空间的甲级防火门或 直通室外的出口作为应急出口。 《防火通规》第 7.1.4 条对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进行了规定。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295 页进一步指出,当设有栏杆、扶手时,净宽度计算应算至栏杆、扶手的内侧。这些要求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以下简称《民用通规》)第 5.3.3 条有矛盾。如何把握? 【专家意见】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设置扶手时,净宽度可按《民用通规》规定计算至扶手中心线。 《防火通规》第 7.1.5 条要求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净高不低于 2.1m,通道和走道上局部下挂的挡烟垂壁是否可以按 2.0m 控制?《指南》4.1.29 条中的挡烟设施下部距地面净空高度可否仍按 2.0m 控制?另外,疏散楼梯平台净高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不一致。 【专家意见】 1.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上局部设置的挡烟垂壁、梁等突出物部位净高确有困难处,可按《民用通规》第 3.2.7 条执行。 2.疏散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可按《民用通规》第 5.3.7 条执行。 3.人防门和防火门不宜同框设置。人防防护设备的规格及其选用按人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防火通规》第 7.1.4 条第 3 款中的“首层疏散外门”的含义是否有变化,《指南》第 4.2.13、4.2.14 条是否仍适用? 【专家意见】 《防火通规》第 7.1.4 条第 3 款中的“首层疏散外门”是指首层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不包括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可按《防火通规》第 7.1.4 条第 1 款执行。与室内主 体功能不连通的单个辅助房间(例如设备间、垃圾间、储藏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按《防火通规》第 7.1.4 条第 1 款规定执行。 《指南》第 4.2.13、4.2.14 条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防火通规》第 6.4.2 条规定电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指南》第 4.3.1 条的规定低于《防火通规》要求。 【专家意见】 连通汽车库的电梯间、侯梯厅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防火通规》第 7.4.2 条第 1 款规定,对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允许设置 1 个疏散门。 【专家意见】 取消《指南》第 9.2.2 条的规定,调整为按《防火通规》第 7.4.2 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 《防火通规》第 8.1.9 条第 7 款,“……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是否包括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指南》第 5.4.3 条是否仍然适用? 【专家意见】 《指南》第 5.4.3 条不再适用,但对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及其附属教学用房,当其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或者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施通规》第 11.3.5 条中规定,“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 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是否本条所列的所有排烟防火阀均需与排烟风机、补风机联锁关闭?而《指南》第7.3.2条中仅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具有此联锁关闭功能,此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专家意见】 《设施通规》第 11.3.5 条仅规定了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但未明确哪些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功能。从尽可能延长排烟风机运行时间的角度出发,可仅保持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具有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其他排烟防火阀可不与排烟风机、补风机联锁关闭。《指南》7.3.2 条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设施通规》第 11.3.6 条中规定,“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进行补风,……” 本条并未明确地上建筑的走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及地下建筑具体的补风要求,《指南》第 7.2.27、7.2.41 条是否仍然适用? 【专家意见】 《设施通规》第 11.3.6 条仅规定了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场所的补风要求,并未明确地上建筑的走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及地下建筑具体的补风要求。《指南》第 7.2.27、7.2.41条作为对《设施通规》第 11.3.6 条的补充,在《防排烟标准》修订前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