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1月7日印发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扬尘应急管控工作方案》(青建管字〔2020〕3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应急管控工作方案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应急管控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设施工对空气质量影响。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含轨道交通)、房屋拆除工程建设工地应急管控工作。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属地人民政府另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以属地人民政府要求为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需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申报,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清单管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方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和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原则,切实做好属地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分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两种。其中,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

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六、应急响应

(一)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处于黄色预警期间,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1)加大对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加强对其他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做好对未硬化裸露地面、产尘物料堆场等区域覆盖或洒水降尘。

(4)增加现场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

(5)严格对施工现场出入车辆轮胎、车身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输易产尘物料、建筑废弃物等车辆的出场密闭管理。

(6)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处于橙色预警期间,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各增加6次。

(2)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处于红色预警期间,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各增加8次。

(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以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加强防控措施。

2.城市主城区、市(区)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

(三)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含轨道交通)、房屋拆除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方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综合牵头协调,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相关建设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内建设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并对行政区域内各功能区建设工地应急响应落实情况承担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调度。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明确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汇报、传达应急指令。

(二)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应急响应日报告和总结报告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

(三)落实规范管理。建设工地现场检查要依法依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要求,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时限,禁止采取“一律停工”“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管理措施。符合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要求的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应按程序及时申报有关信息。

(四)强化信用惩戒。对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考核扣分,并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