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我市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凡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在我市申请逾期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并完成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习。 →凡在我市有能力开展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培训组织单位(含自主培训企业,以下统称“培训组织单位”),均可组织开展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注册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平台统一归集各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信息,统一出具培训学时证明。 原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社保部令25号)以及相关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队伍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建筑行业注册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市部分注册人员缺乏学习主动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不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强国战略重要论述,构建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进一步加强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促进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解决问题能力、提升职业素养,对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继续教育对象和内容 凡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在我市申请逾期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并完成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应符合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大纲要求,主要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继续教育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创新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按照“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构建企业自主培训、社会机构培训等多元化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全面落实“数字重庆”“数字住建”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统一开放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cqjsrccj.com),构建网上“课程超市”。 凡在我市有能力开展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培训组织单位(含自主培训企业,以下统称“培训组织单位”),均可组织开展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培训组织单位要加强继续教育平台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供注册人员线上学习。 四、强化信息管理和成果运用 注册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平台统一归集各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信息,统一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继续教育平台要打破数据壁垒,对接“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等系统,实现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注册管理服务工作的便捷性,构建协同高效的注册人员全链条管理服务体系。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市建设岗培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制定、继续教育平台建设与运维、网络课程资源审核、学时统一认定、学时证明出具等事务性工作。 (三)市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继续教育结果运用,以及注册服务事务性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动员辖区内注册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指导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各培训组织单位(含自主培训企业)要配齐配强师资力量,加强教学管理,按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要求,规范组织培训,迭代更新课程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并自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把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并为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注册人员要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我市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