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申请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二级按二级、一级按一级满足指标!


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等指标要求(二级按二级、一级按一级)。

二级按二级的要求要比住建部规定的更严格。

编者注:此前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明确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三升二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资质升级方式申请二级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业绩

2)直接申请二级或增项二级

考核: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以直接或增项方式申请二级资质需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不考核企业业绩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施工三级资质继续有效!统一延期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明确取消的资质(详见附件),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该部分资质延续尚不明确,暂时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续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执行。后续标准另行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文明确:三级资质停办,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png2.png

原文如下:

3.png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要求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指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范围

六盘水市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二、建筑业施工资质延续注意事项

(一)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等指标要求(二级按二级、一级按一级)。

(二)注册人员的社保、非注册人员的相关资料、有厂房和设备要求的实行承诺制。

(三)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明确取消的资质(详见附件),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该部分资质延续尚不明确,暂时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续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执行。后续标准另行通知。

(四)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在提交延续申请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对实验室、机械设备进行查验。

(五)劳务资质(备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32号)明确: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有效期1年,不再延续,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申请备案或延续。原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延续重点考核专业技术负责人,技能工人实行承诺制。

(六)其他资质无注册人员要求的,重点考核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他非注册人员实行承诺制。

(七)为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还需上传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法人亲笔签字,若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申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八)本通知未对新办、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作出调整,不受影响,执行原标准,以后续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858-8322924、0858-8322926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