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本条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8年11月30日失效,有效期五年。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以下内容不作为申报职称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专著、论文和推荐单位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各类业绩资料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调研报告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

(五)未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转化应用及评价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青建政〔2023〕357号

各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9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业绩与工作经历相匹配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中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类别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给水排水、燃气、暖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

(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市政施工(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给水排水、燃气、暖通、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

以上专业可根据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符,且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的或完成的,并附有原始佐证材料。

申报条件属资格审核范围,按照管理权限,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办事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由建设工程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据此复核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

(一)认定

取得建设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硕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博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按照实际从事年限计算,无需从后续取得相应专业学历年限开始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助理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

3.高级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7年;取得中专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9年。

4.正高级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岗位聘任满7年。

第十条 复合型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在同一岗位工作且专业交叉的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申报评审其他工程系列(专业)同一级别职称。有关要求如下:

(一)符合拟申报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审核同意推荐。

(二)具备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相近专业学历,提供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业绩材料。

(三)同一年内仅申报一个工程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档次),年度考核有1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档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任现职期间,受组织选派担任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优秀等次(档次)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诚信承诺和惩戒机制

(一)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申报人挂靠企业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业绩和学术成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况,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和撤销其职称,并在全省范围通报、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经办人(审核人)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推荐: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三)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的。

(四)伪造工作经历、学历、资历和剽窃、侵吞他人业绩成果以及违反学术规范,自查实记录之日起3年之内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以下内容不作为申报职称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专著、论文和推荐单位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各类业绩资料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调研报告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

(五)未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转化应用及评价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技术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在本专业一线岗位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成果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1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初步了解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

2.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参加小型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具备处理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和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参与完成1项小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等工作(提供完整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能运用于实践。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参加过中、小型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施工、工程造价编审、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定额,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具有参加完成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具有解决工程建设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具有参加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1项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单位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并通过省级成果水平评价(附印证资料)。

2.获得1项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施工工法(提供相应印证材料)。

3.参与完成3项中型或6项小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图纸和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4.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4项小型工程的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相应工作的印证材料)。

5.参与完成5项中型或10项小型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核等工作(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参与完成4项中型或8项小型工程的工程咨询(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7.参与完成4项中型或8项小型工程的检测鉴定(提供项目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印证材料)。

8.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9.获得1项与所从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施工工法(提供相应印证材料)。

10.参与研制开发1项或推广应用2项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已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效益(以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

11.参与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起草印发2个以上政策文件,并被采纳。

12.参与编制1项技术标准、规程、标准图集或施工工法等技术文件,被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提供印证材料)。

1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第二十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理论应用于实践。

4.系统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中型项目全过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施工、工程造价编审、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定额,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负责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负责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具有解决工程建设中技术难度较高、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经历。在指导工程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1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1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主持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与所从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施工工法(提供相应印证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图纸和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5.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工程的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相应工作的印证材料)。

6.主持完成5项大型或10项中型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核等工作(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7.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工程的工程咨询(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8.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10项中型工程的检测鉴定(提供项目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印证材料)。

9.主持研制开发1项或推广应用2项具有省内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显著效益(以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

10.参与建设工程重要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起草印发3个厅(局)级以上政策文件,并被采纳。

11.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2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标准图集等技术文件,被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提供印证材料)。

1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论文。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长期从事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全面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2.具有全面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

3.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科技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并推广应用到科技、生产和技术工作中。

4.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

5.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广泛地参加学术活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施工、工程造价编审、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具有主持制定省级以上地方标准、定额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标准,定额或主持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入选者)。

2.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1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

3.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4.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

5主持2项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设计、生产技术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与实施,并通过验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提供印证材料)。

6.主持完成2项大型复杂工程的管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相应工作的印证材料)。

7.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提供印证材料)。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具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授权技术发明专利(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9.参与编制1项国家(行业)级标准、图集,或主持编制2项省级(行业)标准,或主持编制3项省级(行业)标准设计图集,并颁布实施(提供颁布实施佐证材料)。

10.参与编制1项全国统一定额或主持编制2项省级定额,并颁布实施(提供颁布实施佐证材料)。

1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工法或3项省级工法的制定工作(提供印证材料)。

12.主持或承担2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实验、示范,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1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相关专业领域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专业技术论文(须提供查重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关名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为实年。

(二)“主要参加人”,是指项目、工程排名前5名;“负责人”,是指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排名第1),或项目、工程的子项目、子工程负责人(排名第1);“主持人”,是指担任项目、工程总负责人(排名第1)。

(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是指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须有荣誉证书,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五)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六)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是指由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工程质量奖等;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是指由省直有关厅局(委、办)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工程质量奖(“江河源”杯奖)等。专业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七)定额,是指特等奖前9名、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优质工程奖,是指获奖对象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八)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九)行业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技术性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

(十)科技成果,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并鉴定(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技成果奖和成果证书的,只计算科技成果奖。

(十一)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市(州)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科技和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企业自选项目如完成后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可视同相应级别科研项目。

(十二)公开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且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纳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范围的学术期刊,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署名以第1作者为准。

(十三)专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且取得国标标准图书ISBN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

专著署名须为第1作者(以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完成的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专著前言或后记中无本人撰写章节、内容和字数,以及未提供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合同原件的,视为无效业绩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8年11月30日失效,有效期五年。原《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建政〔2019〕4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