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相关实施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称“通用规范”)已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近期,在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项目存在对通用规范学习培训不到位、防水措施落实不严格、防水做法不正确等现象。为了更好地执行通用规范,切实消除房屋渗漏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规范》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2023年4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防水工程,可按原设计、原规范要求组织验收。4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已开始施工的,具备返工条件的,应按照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变更设计文件后,进行返工;因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具备返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加强渗漏防治措施,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属于商品房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注明具体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未开始施工的,应按照通用规范变更设计文件后再施工。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通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开展施工。防水工程完工后,按通用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对在建项目防水工程做好相应设计变更、质量控制、施工验收管理工作,过程处理应留存影像资料和相关记录。

五、各地要加大通用规范宣贯力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监管,在新开工项目监督交底中突出强调通用规范的实施要求,并将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