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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2023〕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函〔2023〕3号),经研究,对政府投资的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探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试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减轻优秀诚信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对符合下列要求且未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予以相应减免投标保证金。

(一)可以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情形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高于(含)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5分的企业;

(二)可以予以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情形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85分的企业

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且符合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撤回年度保证金。

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可以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及相关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承诺函,承诺当出现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列明的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将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应明当确需要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以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为准)。鼓励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参照执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跟踪总结本地区试行情况并于2024年7月1日前书面反馈省厅,省厅根据试行情况完善制度并视情况推广应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