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建筑装饰协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今年以来,我市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住建领域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高处作业和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高处作业安全认识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坠落事故一般发生在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等作业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事故,危害极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严控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确保高处作业领域安全稳定。

二、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范开工信息填报。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涉及高处作业的限额以下工程(如厂房钢结构屋面板更换、新改扩建小型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加固等),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或施工队,下同)在开工前应按照《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如实填写《限额以下工程开工登记表(涉及高处作业)》(附件1)、《安全施工承诺书》(附件2)并向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相关材料,领取并认真学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附件3)等限额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材料,观看“高处坠落警示教育片”等安全教育视频,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网格管理员的巡查、监管。

(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和权利。建设单位(业主)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首要责任,有权要求施工、分包(含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下同)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发现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予以制止或责令退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主要责任,落实对分包单位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间,由于施工、分包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施工、分包单位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行作业前风险评估。高处作业施工前,建设单位(业主)须会同施工、监理(适用于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工程的项目,下同)单位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全面梳理作业现场高处作业风险隐患点,并在作业点进行标识,在显著位置粘贴《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确保作业人员知晓掌握现场高处作业隐患点、风险处。

(四)落实“五个必须”要求。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切实执行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无需实行监理的,或限额以下工程由个人实施的,施工单位(施工个人)向建设单位(业主)提出申请,提交高处作业审批表(附件4),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

(五)落实“六不施工”要求。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落实高处作业“六不施工”要求(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未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未开展安全巡查不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确保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好安全帽及安全带、站立在安全位置、安全带合格且系挂在可靠挂点,临边和孔洞等危险区域均规范落实硬质围栏、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措施。

(六)加强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项目负责人(业主)要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晨会”等方式加强高处作业人员培训宣贯,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精准培训,对重新上岗的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做到人人过关。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着装和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不得上岗,实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并对工作任务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及不安全因素提出警示,对作业环境、危险源情况及上一班作业中出现的隐患及整改措施进行交底,布置预防措施。高处作业人员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签订《高处作业安全承诺书》(附件5)。作业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监护,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未做好个人防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问题,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作业后,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作业人员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日常检查维护。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旁站监护记录、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检查记录项目部存档备查。

(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项目负责人每周应带队开展至少1次高坠事故隐患检查,按照《“防高处坠落”专项检查表》(附件6)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落实专人跟进,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暂停高处作业,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展高处作业。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建立包含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内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内部奖惩制度。

(八)规范作业安全行为。高处作业人员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再就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主动配合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前,应知晓作业环境和危险源情况。作业时,应服从企业安全管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高处作业,不得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强化排查动态监管。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结合网格化监管持续深化高处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参建企业(个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加大对高处作业全覆盖检查和常态化检查的深度和力度,及时将高处作业等检查情况录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个建立台账,安排专人跟踪,推动各方责任主体立行立改,确保100%整改、100%落实、100%销号,确保整改闭合、取得实效,防止高处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主动协调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员、网格员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村(社区)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申请复工

对建设单位(业主)及其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东发改〔2018〕344号)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从严从重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实施部门联合查处、全市通报。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施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有关企业启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和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发承包情况、资质标准满足情况、承接业务情况等实行倒查追查,对无资质承接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从严从重查处;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东发改〔2018〕344号)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纳入联合惩戒,并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全市通报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东发改〔2018〕344号)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纳入联合惩戒,并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全市通报。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奖惩考核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追责情况纳入住建系统年终考核评价指标,实行住建系统综合、质量安全管理量化评价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建立住建领域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对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约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及全市通报,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发现网格员(监督员)存在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等情形的,通报属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未按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巡查、纳入监管的,抄送市安委会、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请示、沟通工作,提请属地人民政府将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评价指标。

(四)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宣传资料,在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滚动播放《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及高坠事故警示教育片,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和有关警示教育片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建筑工地、村(社区)、物业小区,普及防高坠事故安全意识,提高高处作业安全操作技能。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举报体系,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在各建筑工地、村(社区)、物业小区等区域和相关媒体公示,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擅自高处作业、违规高处作业等行为。

(五)常态化信息报送。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文件印发后10日内召开一次住建领域防高处坠落工作部署会,全力推进预防高处坠落工作,日后结合实际不定期召开有关整治工作会议,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材料及时通过OA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

附件:1.限额以下工程开工登记表(涉及高处作业).doc

          2.安全施工承诺书.doc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须知.doc

          4.高处作业审批表.doc

          5.高处作业安全承诺书.doc

          6.“防高处坠落”专项检查表.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