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023 〕 17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说 明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二、委托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合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咨询合同。对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需进一步明确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约定。
三、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约定,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