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2年,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2〕35号),按照要求,目前已搭建了区地县三级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对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制品和构配件等送检样品在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信息化管理有漏洞,为确保送检样品的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有必要对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信息化管理进行规范。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2〕35号)等规定。
三、《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见证取样、送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样人员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的监督职责,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履行取样、送检过程的现场见证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在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取样、制样,并植入、绑扎或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完成唯一性标识的封样。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实时上传见证信息、见证人员信息及照片,施工单位实时上传项目信息、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及照片,建立纸质、电子取样台账。第二部分:明确了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从六个方面对检测机构落实信息管理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二是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试验全过程;三是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进行检查;四是检测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五是检测机构要对检测信息形成检测电子化档案,建立留存制度;六是现场检测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员,检测过程及相关资料信息。第三部分:明确了见证取样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区于2024年3月15日全面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开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和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3〕3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加强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的监督职责。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登陆辖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时查询承建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对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中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过程影像信息实行记录监控,确保送检试样样品的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须经培训取证后从事见证工作,履行取样、送检过程的现场见证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在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取样、制样,并植入、绑扎或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应植入防调换标识),完成唯一性标识的封样。监理单位实时上传见证信息、见证人员信息及照片,施工单位实时上传项目信息、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及照片,建立纸质、电子取样台账。
二、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一)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钢筋钢材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要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监管系统,同时其他试验报告也要实时上传监管系统。
(二)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试验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应少于6个月。
(三)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进行检查,对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监督机构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检测报告进行真伪验证。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且运行规范。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检测数据信息修改的审核管理,杜绝违规修改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行为。
(五)检测机构对上传检测信息应形成检测电子化档案,建立留存制度,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六)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实时记录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员,检测过程及相关资料信息。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记录内容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加强见证取样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利用本级监管平台,对各地(州、市)上传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实现全区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合同、报告等的统一管理。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运用监管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检测过程、上传数据、上传报告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异数据要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处理结果上传自治区监管平台。
(三)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实施技术导则》(详见附件)制定实施细则,加快全面推进检测信息化监管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各地推进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缓慢的地区将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本通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