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
  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3〕13号)。
  二、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范围。
  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二)调整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部分,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在其他部分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三)细化了方案编制内容
  根据住建部《方案编制指南》规定要求,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一章工程概况部分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强化了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辩识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原第五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31号文规定)。现调整为第五章施工保证措施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内容。
  (四)强化危大专家库专家管理。
  细化了危大专家申报条件,严格危大工程专家准入标准,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从整体上提升危大专家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诚信水平。
  (五)明确了专家论证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
  1、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会召开方式及资料存档。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2.明确了方案完备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3.细化了专家论证技术审查要点。
  重点对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测方案(如涉及)是否合理、可行;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七)细化了专家论证结论的具体要求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1、论证结论为不通过,论证报告中应列明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全部不通过情形。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实施论证。
  2、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及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不通过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八)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已完成的论证方案及结论实行抽查,重点抽查论证行为是否合规、论证结论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
  三、特色亮点
  (一)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二)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三)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