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要点分析

此次《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主要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标准化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工作现状不一致的情形进行修订,并依法新增需省级立法明确的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为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新增一款“除了除涉密项目、紧急抢险救灾项目等特殊项目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的内容。”

二、对超出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范围的项目明确了审查路径。第二十五条新增“对影响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超出本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范围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明确了施工图审查考评结果的用途。第四十条新增“施工图审查实行综合考评制度的内容。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第四十三条新增“实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优化设计等理由降低勘察设计质量。”

五、强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新增一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无效,且处罚三万元罚款。”

六、强化统计报表的必要性。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时提供本单位真实、准确的统计报表。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报送。”

七、外省企业入吉信息登记法治化。要求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我省办理入吉信息登记,并规定“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罚责。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弄虚作假等情形,罚款金额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第五十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调整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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