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8月,我厅印发了《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新建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我厅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本《管理办法》共由二十二条内容及五份附件组成。以《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内容为依据,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终身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工期和造价、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工程担保和质量安全保险、质量缺陷保修、质量安全信息公开、竣工联合验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质量安全监管、房产项目预售联动管理、信用评价管理、责任追究、纪检监察联动机制等18个方面,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做出明确要求。在附件内容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模式及内容,梳理汇总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清单。

问:《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在第八条工期和造价中明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3﹞11号),明确建设单位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安全达到要求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二是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新增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三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在第十条质量安全检测中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新增工程担保和质量安全保险内容。五是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落实“业主预看房制度”,切实提升区业主的参与度、知晓度和满意度。六是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22﹞4号),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体系,定期开展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并公告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七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在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清单(工程质量)(附件5)第21条中增加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等处罚项目内容。八是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3)中增加建设单位盖章项。九是在第六条基本建设程序中删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内容十是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在第十九责任追究中增加“行刑衔接”内容。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问:如何保障《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是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提高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确保《管理办法》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坚持示范引领。各地要加快推进竣工联合验收、住宅工程“预看房”制度、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等创新举措的运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确保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全面落实。

  三是加强宣贯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法》宣贯解读,利用网络平台、行业宣贯、企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姚智豪

联系方式:0991-886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