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标。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工程,国有企业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可否直接与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来看看住建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
以下为答复全文——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住建部近期关于招投标问题回复:
1.社会投资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
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因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我有如下两点问题:
1、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2、如果上述情况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但加了一句“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单价,约定总价以结算数量计算,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