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核查认定工作,我厅拟定了《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10日
    邮箱:hnszjtrsc@126.com
    咨询电话:65352821、65200072
附件:
    1.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2.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核查认定工作,防范和整治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行业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适用范围
    本文所指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完成的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人员、总承包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以及分包单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各类管理、技术岗位负责人。
    (三)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等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绩认定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企业资质申请、个人资格申请认定、个人信用加分、个人荣誉奖励等事项。中级职称评审业绩认定各职称评审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标准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2022年12月1日之后,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上办理施工图(包含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同)审查业务的工程项目,经审查合格或免审登记备案且项目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一致时,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未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或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工程项目,不予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里下载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施工许可证。
    2022年12月1日之前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2.其他项目。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如岩土工程设计(试验、质量检测)、水源可行性研究、水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监测)等,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项目有关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3.获奖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海南省省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以证书为证明),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获奖通报(附查询路径)、获奖证书。
    4.省外工程项目。省外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项目信息截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
    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应提供能反映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记录的工程档案资料,且实名制登记、考勤符合要求。
    1.自本文件印发时我省在建和已完工项目,实名制登记、考勤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建项目。个人考勤率应不低于施工时间的50%,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从业人员在实名制监管系统有登记,且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中考勤率不低于项目施工时间的50%。否则,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在建项目不适用于职称评审业绩认定范围。
    (2)完工项目。2021年12月14日以来至本文件印发日期间,在我省项目担任过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应有实名制登记和考勤记录方能认定为业绩。
    2.本文件印发后我省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实名制登记、考勤按以下要求执行: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实名制监管系统应有该人员的登记信息,且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中考勤率不低于项目施工时间(即竣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减去停工时间,下同)的50%。未进行登记或者已登记但未达到考勤率的,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
    3.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业绩仅归属于考勤时间最长的岗位人员,且该人员考勤率不低于项目施工时间的50%。
    4.省外工程项目。省外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且本文件印发时的在建和印发后的省外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上述实名制登记考勤规定,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5.对业绩认定考勤率适时调整。国家对人员业绩认定到岗考勤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有关验收记录(分部、分项、检验批,反映人员任职情况)、实名制登记与考勤记录;省外工程项目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属地官方实名制监管系统的查询截图。
    (三)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认定
    1.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本人作为编制人或者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单位公章,且编制人和审核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等级。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审定人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作为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2.设计概算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施工图预算书、过程结算书、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可作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其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作为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除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报价书仅需编制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外,其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需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3.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受业主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业主方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受施工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报价书、过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
    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受聘于造价咨询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受聘于施工单位时提供的投标报价书需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其他成果文件还需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受聘于建设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本单位的审批使用证明。受聘于财政、审计部门等其他单位时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书需提交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部分的具体造价内容及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并单独出具成果文件,直接在被审核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作为本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待海南省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完善后可在系统中查询。作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供不少于3项全过程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业绩成果出具时间需与社保时间一致。
三、相关要求
    (一)省住建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业绩核查管理系统,负责业绩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人员,按规定给予取消个人职称评审资格等处理,并对个人及配合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信用扣分、限制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理。
    (三)省住建厅加强对业绩情况的抽查、监督。
    (四)此前对业绩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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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2: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