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部),相关单位:
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选择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二、“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办法,由定标委员会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三、“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
招标人应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制定稳定、具体、可操作的评标、定标规则,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科学、合理的中标人。
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对招标评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定标因素。
四、招标人建立内控机制
(一)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确定1名小组长),成员为本单位内设纪检或监事会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前对定标人员资格及定标候选人考察、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泄露评标内容及结果等。如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定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①定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招标人在定标前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定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②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定标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定标过程中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二)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
1.评标、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评定分离”方案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评标、定标等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招标人确需修改,应重新形成“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提交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已完成评标的,不得修改定标事项。
2.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应遵循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投标报价科学、合理,技术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原则。定标规则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或不同需求分别制定,但各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事先确定,在使用上避免存在冲突。
3.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定标监督小组应当书面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五、“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方案,代建单位应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过程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1.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建议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资信、商务(投标报价)等。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顺序对评审因素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3家定标候选人,具体得分可以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1.定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单因素票决法、权重票决法、集体议事法中任一种方式进行定标。
票决法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3分,其次2分,再次得1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须排出名次,总得分相同时,由定标委员会对总得分相同的定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票决法采用记名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须在票面上注明计分理由。
⑴单因素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按照单一定标因素的优劣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单一定标因素应明确顺位,定标委员会先对评审第一顺位的定标因素进行票决,如该因素可确定优劣,则不再进行排名第二的定标因素的评审,如排名第一的定标因素无法确定优劣,则进行排名第二的定标因素的评审,以此类推,直至能够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评标的不宜采用该方法。
⑵权重票决法。由招标人在定标因素中确定相应的权重,各定标因素权重相加等于100%。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各定标因素的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的总分即为该中标候选人得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
⑶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2.定标因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取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质询、考察),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定标因素包括:
①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②拟派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状况(建设工程注册类执业资格、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应明确评价指标,可以是造价、面积、高度、跨度等量化指标);
③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如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④设计方案(如有方案设计招标);
⑤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及数量、纳税额(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等;
⑥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
⑦近12个月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情况(以“信用中国”为准);
⑧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能够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其他因素。
3.中标候选人。为防止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形,建议招标人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在选择的定标方法中明确推荐规则。
六、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三)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3家定标候选人。
(四)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缺点汇总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过程需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定标应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定标会前的考察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定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经考察,定标候选人或其项目负责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招标人应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2.定标成员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①不得是定标候选人或者定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不得与定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③不得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④评标委员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3.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人或7人),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定标当日按2倍以上的备选数量,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对定标成员的抽取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且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结束前应当保密。
4.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三)召开定标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代表提问。必要时,可由定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定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完成定标报告编制,定标报告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地点、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总得分(或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四)定标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定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定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候选排序和名称以及定标情况,定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方式。
2.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公示期内,投标人提出的针对定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但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五)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且公示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六)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内容应同步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定标报告、监督小组编制的监督报告。
本工作指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招标定标报告(模板)
2、招标定标监督报告(模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