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

浙建房发〔2024〕29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测量行为、统一面积计算口径,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相关规定,现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作出如下调整:

    一、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原则规定,从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出发,结合建筑空间基本安全要求和基本性能目标要求,《技术规程》中涉及阳台、飘窗、住宅设备平台、无柱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作出如下规定:

    (一)阳台

    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不封闭阳台,顶盖投影连续的,按阳台的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盖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设有支撑柱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底层平台,视作阳台。

    5.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时,超过部分按“封闭式阳台”核算容积率面积。

    (二)飘窗

    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窗台下有楼板延伸,或不对外开敞,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及以下,或进深在0.70m及以上的飘窗,计算全部容积率面积。

    (三)住宅设备平台

    1.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建筑外围护结构内的设备平台,参照阳台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阳台容积率指标。

    3.套内建筑面积70.00m2以下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3.00m2的,或套内建筑面积70.00m2及以上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5.00m2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

    (四)无柱雨篷

     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技术规程》中特殊层高空间需要加倍计算建筑面积的相关条款,涉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容积率面积的计算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条款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出让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改扩建项目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于本通知条款实施之日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