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的通知 为做好《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相关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docx 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监理企业初始分值确定为65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工程业绩信息、奖项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累计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本市或外省市工程业绩,以建筑业企业完成业绩信息报送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项目竣工相关手续完成后超过两年未报送业绩信息的,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 以奖项信息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三年。 在本市或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处罚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监理企业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 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 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和其他工程注册类人员数量,以评价日当天为准。 单个合同价100万元以下,资质等级为综合甲级企业记0.1分,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监理企业记0.2分,资质等级为乙级、丙级企业记0.5分;单个合同价100万元(含)到500万元的,记[合同价×0.0025/万]分;单个合同价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记[合同价×0.003/万]分,单个合同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记4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记2分,其余奖项每项记1分。奖项名录详见附件。 1.监理企业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经认定的B级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0.5分。下列认定的B级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下列对应的规则扣分: (1)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并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每项扣1分。 (2)在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非正常投标行为的,三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的扣1分,一年内累计发生六次的扣2分。 (3)在本市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并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一般事故每项扣2分,较大事故每项扣4分,重大事故每项扣6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8分,追溯期为两年。该事故责任单位后续受到的行政处罚按本标准另行扣分。 (4)本标准正式实施后或初次进沪的监理企业,经查实需自行报送的不良信用信息逾期30天,在60天内补报的,每项扣2分;逾期超过60天应报未报的,每项扣6分。经查实监理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每项扣10分。 (5)经查实监理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的,每项扣2分;其他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的,每项扣2分。 3.监理企业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到资质标准数量1.5倍及以上记3分;符合资质标准,不足1.5倍的,记[(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资质标准数量)×2]分;不符合资质标准不记分。如企业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则取最高级资质作为评价标准;如有多项同级最高级资质,则取最高得分作为此项最终得分。 其他工程注册类人员数量10人及以上记2分;10人以下记[其他工程注册类人员数量×0.2]分。 本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本标准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
奖项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