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以下简称“类似业绩”)设置,防范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描述模糊不清,引发不必要的歧义、投诉等问题,现就贯彻执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业绩设置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类似业绩的具体特征指标,应采用国家、福建省或厦门市建设工程规范标准中的术语,并注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业绩数量不超过1个。类似业绩作为评标办法加分项时,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企业业绩数量不超过2个,个人业绩数量不超过1个。当类似业绩同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时,其特征指标应一致。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的类似业绩指标应从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及《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中列明的相关行业的特征指标中选取,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且设置的指标值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 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的类似业绩指标应按照施工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对投标人作如下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的类似业绩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显示为“D”或没有显示数据等级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除上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发票的原件扫描件。如业绩项目没有独立施工许可证的,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上传的发票应为预付款或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发票,且上传发票合计金额应不低于业绩项目合同协议书上载明金额20%。 五、招标人设置的类似业绩特征指标或年限超出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业绩设置的相关文件及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或超出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或特征指标增加“备注”和“前置定语”,应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业绩设置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对设置类似业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投标人的竞争性进行充分研判,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做。 六、专家在参加类似业绩论证时,应客观公正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阐述招标项目的特殊性、设置类似业绩指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招标人应将专家署名的论证书面意见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在备案时提交,并与招标文件同步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工作。 七、评标委员会在类似业绩评审时,应载明业绩评审标准和对各投标人各业绩项目的评审意见,并书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分别载明记录。当评标委员会认为类似业绩评审条款存在含义不清、相互矛盾的,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当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澄清、说明。 八、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关于类似业绩的异议,加强标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设置类似业绩或设置的业绩特征指标表述不清、相互矛盾,引发异议、投诉、信访、网络舆情的,招标人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类似业绩设置和评审的监管,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类似业绩或设置的业绩特征指标表述不清、相互矛盾,可能引发争议或存在围串标风险的,应发出风险提示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应依法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对引发异议、投诉、信访、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采取约谈法定代表人、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十、2024年3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