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高水平谋划和建设重大项目。新区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库,将列入国家有关规划的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国家支持的项目全部入库。 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鼓励相关省(市)结合千亿级产业及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赋予更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权限。 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原文如下: 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 (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二)推动跨区域高水平协同创新。支持有关新区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带来的重大机遇,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实施产业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推动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服务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三)巩固提升新区千亿级及主导产业竞争优势。聚焦汽车、新型显示、装备制造、石化化工、智能家电、纺织等新区年产值达到千亿元产业或1—2个主导产业,由所在省(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吸引产业链关键环节集聚。 (四)支持新区优化重点产业布局。推动设在新区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以新区为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聚焦新区优势产业建设相关试验区、先导区,鼓励创建绿色工厂、供应链和工业园区。 (五)有序推进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设在新区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上海浦东新区带动赋能千家企业数字化转型,天津滨海新区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研究支持在有条件的新区所在地方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依托设在新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和新区承担的建设国家算力枢纽节点等重要任务,实施智能制造重大项目,布局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 (六)支持中西部和东北的新区提升产业承接和培育能力。支持有关省(市)综合发挥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平台作用,健全协作机制,推动错位发展,协同提升产业承接能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对兰州、陕西西咸、贵州贵安、哈尔滨、长春等新区,由所在省(市)制定产业培育提升专项方案,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集聚和集群化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多措并举扩大有效需求 (八)高水平谋划和建设重大项目。新区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库,将列入国家有关规划的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国家支持的项目全部入库,加强重点监管,实行专人盯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结合编制“十五五”重点规划、审核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对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九)常态化开展项目建设靠前服务。健全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依法依规深化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多评合一等改革探索,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创新方式对接引进投资项目。探索通过联合发布新区投资机会清单、组团开展“走出去”和“引进来”系列活动等方式,主动释放资源要素,创造市场机会,吸引各类资本、企业等落户。 (十一)推动特色消费扩容提质。积极发掘本地特色产业产品市场潜力,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助力构建畅通高效的产销链条,推动提升产品影响力。创新举办青岛国际啤酒节、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等活动,丰富特色消费场景,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十二)培育消费新业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区因地制宜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广州南沙等新区积极打造国际消费中心重要承载地。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顺应消费理念转变趋势,发掘培育一批自主、新兴、高端、小众特色品牌,培育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 (十三)进一步发挥临港和开放平台优势。支持有关新区把握上海港、宁波舟山港以及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广州港等建设国际枢纽港的机遇,重点发展临港产业和现代航运服务业,提升港口枢纽、水运通道功能,促进要素集聚,拓展陆海内外联动和向海经济发展空间。 (十四)创新拓展双多边合作模式和领域。重庆两江新区探索与新加坡联合打造中新(重庆)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标杆园区,带动深化与东盟国家在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等领域务实合作。哈尔滨新区探索本币结算、商事仲裁、出口认证、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合作。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建立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对台合作共建发展模式。广州南沙新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 四、支持新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十六)扎实推进实施综合改革试点试验。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加快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做强一个产业”开展整体性制度创新。有关部门、有条件的省(市)率先在新区开展相关改革试点试验,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相关行动方案和年度重点任务。积极探索促进新区与行政区协调融合发展的行政区划设置。 (十七)赋予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鼓励省(市)采取清单管理、集成改革等模式,依照法定程序将能够下放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新区,视情依规赋予具备条件的新区一定社会事务管理权限。鼓励有关省(市)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等方式,扩大对新区的政府数据共享范围。 (十八)实施人才引进专项政策。支持上海浦东、广州南沙、重庆两江新区深入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探索体现新区特点的标准和服务体系。鼓励相关省(市)结合千亿级产业及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赋予更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权限。鼓励在有条件的新区探索依托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探索开展外国专家服务保障综合改革试点。 (十九)提高新区土地利用效率。指导新区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效能提升专项方案,探索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政策,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比例,支持有条件新区按照功能用途互利的原则实施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支持省级单列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跨地市新区的详细规划由所在省(市)组织编制。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区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十一)深入推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改革创新措施。上海浦东新区全面实施精品城区、优化升级打造现代城镇等专项行动计划,围绕人民城市建设积累一批新的经验做法。四川天府新区探索建立公园城市规划导则、指标评价、价值转化等体系,深入推进公园城市国家标准化综合试点。陕西西咸新区加快实施“西安—咸阳一体化”产业协作、互联互通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创新协同、产业协作、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实现路径。 五、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健全工作统筹和推进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新区建设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为促进新区高质量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加强对新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完善支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困难和问题,推动新区在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三)制定和完善新区法规规章。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区所在省(市)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新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明确新区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二十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新区所在省(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举措,指导新区聚焦新形势新要求,编制推进新区高质量建设的新一轮总体方案或规划,明确未来3—5年和中长期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给予必要政策支持。涉企政策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省级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督促落实机制,定期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新区要发挥主体作用,制定细化具体化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施工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十五)强化监测评估和跟踪督促。高质量开展新区统计工作,健全新区建设发展评估和跟踪监测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跟踪新区建设情况和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实施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七)鼓励中央企业深化与新区合作。支持新区依托所在省(市)与中央企业开展产业对接、技术合作等,组织有意愿的中央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新区行等活动。鼓励中央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新区布局研发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
(十五)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和展示渠道。利用夏季达沃斯论坛、“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等主场或永久会址在新区的大型活动,宣介新区优势特色产品,链接全球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拓展参与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新区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组团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设立新区展示专区,联合举办招商引资、投资贸易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