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浙江、广西、天津3地已明确:取得数字工程师中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其中,浙江还提出最高补贴5200元。 2024年1月,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取得数字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的职称评价。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取得数字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在本市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查看全文:人社局:取得该类中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2023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已于9月16日起施行。最高补贴5200元。 重点如下: 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且符合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可由培训机构组织对接,向评价机构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毕业生向学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补贴2200-5200元(详情见下表)。 2023年,广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对应为助理级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对应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重要参考。 数字技术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参加培训项目,考核合格并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予以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原文链接: https://www.smelz.cn/article/zhengce/detail-54524.html 补充阅读:人社部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继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后,多个省市相继发文,明确部分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情形、以及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各省市破格申报职称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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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文件名称
破格申报
四川
《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
明确6类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建办〔2023〕98号)
明确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情形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2〕6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情形
辽宁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56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情形
青海
《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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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广东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
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西藏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辽宁
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湖北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江苏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湖南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云南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天津
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重庆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北京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广西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福建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浙江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黑龙江省住建厅2023年回应:(黑人社规〔2018〕12号)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相应废止。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四川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甘肃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河南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