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推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现将推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4月8日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已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赋码、统一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省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三、证书应用

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在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各地应认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可登录省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应用省系统加强属地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要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工作,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根据省系统要求,强化信息填报核查工作,对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校核未通过的,要加强填报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请办理通过率。

(二)强化责任落实。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应及时完善省系统填报信息涉及相关单位、人员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名称、地址、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检测单位、产权(租赁)单位等要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法定职责,按照省系统填报要求完善本单位、人员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做好衔接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属地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建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核发电子证照。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办理指南

一、电子证照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样式(见附件1-1)。

电子证照信息包含:编号、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备案编号、制造单位、产权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地址、施工许可证编号、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安装单位、安装日期、检测单位、检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二、办理流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办理网址为:http://111.42.127.152:12003,请各使用单位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建筑行业系统 --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系统”)”栏目通过CA锁登录办理,登录成功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在“设备使用管理 -- 设备使用登记 -- 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进行业务办理,由使用单位提交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生成电子证照。

三、注意事项

(一)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业务时,安装(拆卸)告知单中应填写基本信息,工程信息,作业人员信息,其中“作业人员信息”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所有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人员核验,现场核验,若未核验影响后续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起重机安装位置GPS定位,施工现场若多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位置对多台设备安装GPS定位,若未GPS定位影响后续业务办理。

(二)检测机构对安装(拆卸)告知中设备产权单位已备案通过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检测,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至少2名,检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由检测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设备进行检测过程信息拍照录入,检测合格之后出具检测报告,若检测人员未检测过程拍照录入影响后续电子证照业务办理。

(三)在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具体位置的经纬度每台起重机械位置坐标不得重复;制造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在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时,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四)系统中填写项左上角标注为“*”号的项,都为必填项,不填或填错可能影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甚至不能出证,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五)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2)
附件1-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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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使用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1. 企业登录“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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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设备使用管理--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即进入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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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进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若被退回,则需企业根据系统驳回提示信息修改相关填报信息,重新提交)。

4.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者拒绝,驳回之后企业可自行修改,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核验发证操作,此操作会调用国家住建部数据接口完成,办结成功后,同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使用登记电子证书生效。若办结不成功,请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提示,及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5.  办结完毕的设备使用登记可以使用预览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下载使用登记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