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4〕56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2023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第五条中的“参加招投标活动”修改为:“办理招投标手续”。原文履职要求条款修改为“第九条 施工企业中标承诺拟派或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人员,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监理企业中标承诺拟派或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应当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监理工作”。
三、第八条中增加第四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修改为:“(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90天(含)后,工程仍未开工的;(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的(冬季停工除外)”。
五、第十二条中删除专业分包条款内容后修改为:“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中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系统自动推送关键岗位人员撤场信息,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解除监管。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六、增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建设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应低于30%。施工期间安全员不在岗位时,必须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顶岗,发生安全事故时不免除安全员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七、增加第十八条“对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对年度累计三个月以上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未达标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及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八、调整完善附件1、2、3内容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修改为“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对相关文字表述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根据本次修订做出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21〕26号)在本次修订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跨区域整体打包的招标项目,应按照项目建设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要求,以县域为单位,分别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并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它相应的管理人员。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作为响应招标文件承诺事项。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对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施工企业中标承诺拟派或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人员,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监理企业中标承诺拟派或已在在建工程项目上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履职,应当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及日常巡查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实名制考勤情况,确保到岗履职、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建设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应低于30%。施工期间安全员不在岗位时,必须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顶岗,发生安全事故时不免除安全员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更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标承诺人员的30%。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判断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二)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后更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上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更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将变更前人员及变更后人员同时纳入动态监管。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核实并更新关键岗位人员数据,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
第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可以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新项目中标,原项目开工(复工)前应当更换原项目部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90天(含)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提交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中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系统自动推送关键岗位人员撤场信息,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解除监管。
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撤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处罚并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对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对年度累计三个月以上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未达标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及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对关键岗位人员持有区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岗位证书,其证书应当能够通过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其真伪,录入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核实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