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工〔2024〕14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1日

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

    (一)考评主体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二)考评对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考评依据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一号文件”活动的通知》(青建工〔2024〕15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等标准文件。

三、考评资料上报时间及条件

    (一)上报时间

    1.上半年上报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31日。

    2.下半年上报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27日。

    (二)上报条件

    1.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2.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3.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考评综合评分应达到90分以上。

    4.项目应严格按要求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一号文件”。

    5.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因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被县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6.项目施工进度主体施工完成80%以上,房建工程外脚手架尚未拆除,满足“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相关要求。

    7.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青海省质量安全手册》及《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的相关要求。

    8.项目应严格按要求开展危大管理系统、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等相关工作。

    9.项目应严格按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10.项目所使用的模板支撑架应采用国标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或铝模支撑体系。

    (三)上报资料

    上报资料分为纸质资料及视频资料两部分,纸质上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资料封面标明“××工程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上报资料”字样,主要内容包括:

    1.《“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详见附件),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一号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因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被县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文件。

    5.近6个月的施工阶段月评分汇总表,基础、主体阶段性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

    6.开展危大管理系统、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等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7.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8.介绍组织实施“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实施计划、实施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材料应结合《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及《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的相关要求,体现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亮点做法、经验和成果。

    9.上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图片资料及视频资料中,内容应包括施工阶段现场安全标志、现场围挡、材料管理、视频监控、扬尘治理、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高处作业(临边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防护棚、电梯井操作平台等)、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等内容。

四、考评评定及纪律要求

    (一)考评评定要求

    考评评定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上报、市(州)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省级考评的程序,每年考评2批次,考评评定结果通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上报、考评评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评定,考评专家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考评专家根据项目上报材料、市(州)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现场复核综合评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考评专家通过的,列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议名单。

    上报项目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已获“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项目,取消其“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使用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因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

    6.考评周期内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其进行检查的。

    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未达到优良或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的。

    (二)相关纪律要求

    上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考评工作相关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考资格或撤销“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评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上报工程的复核和考评评定。

五、考评结果的发布及应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官网公示考评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官网上公布考评评定结果。对“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给予企业信用加分。

六、工作要求

    (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要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考评依据积极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机制。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开展考评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消减重大安全风险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目标,对各施工项目加强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培育和推荐工作。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上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4〕65号)同时废止。

    联 系 人:段景文、才让

    联系电话:0971-6138155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

附件:“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表.doc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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