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重庆之后福建成为全国第二个明确发文提出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的省市。

5月15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在设区市、建筑之乡和龙头企业开展试点

01
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的时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培育施工企业自有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力争实现试点项目的施工现场自有工人比例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达到的10%、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自有工人比例分别达到的50%、80%以上

02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4年7月~2024年8月)

1.确定试点企业

  • (1)省、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报名参与试点工作,并作为试点牵头单位具体推进。

  • (2)各设区市、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推荐一批本地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 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总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省厅,并由省厅汇总公布。

2.确定试点项目

  •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遴选2-3个承建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送。

  • 试点项目原则上为2024年新开工且工期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创优项目和智能建造项目为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24年9月~2026年4月)

  •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自有工人施工,在各环节予以落实;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有工人比例

  • 试点企业以培育特种作业人员和高等级技能工人为重点逐步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及自有骨干工人

  • 试点项目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优先选用具备作业资格的试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自有工人施工的事项

  • 分包单位应当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推动企业实体化经营。支持试点牵头单位与专业水平精、口碑好、自有工人数多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较为稳定的自有队伍

充分发挥省级实名制平台作用,夯实自有工人到岗施工作业,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权益和社会保障。

(三)总结阶段(2026年5月~2026年8月)

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问题,研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标准,构建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03
奖励措施

充分考虑自有工人施工成本,优化定额费用编制;保障自有工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适当调增试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支持建设单位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

对于自有工人比例超过25%、自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80%的试点项目在闽江杯优质工程和专业工程闽江杯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并纳入信用评价

04
附件:自有工人认定考核标准(试行)

一、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与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试点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医社保、并在试点期间保持较为稳定劳动关系(不少于12个月)的建筑工人可以认定为企业的自有工人

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在试点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且在省级实名制平台累计出勤30日以上的企业自有工人,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自有工人,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自有工人,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的计算范围

关于征求《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建筑之乡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培育施工企业自有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省厅起草了《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在设区市、建筑之乡和龙头企业开展试点。现将该工作方案发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企业研究讨论,相关意见建议于5月17日前反馈省厅建筑业处。
  联系人:缪工,邮箱:396242729@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福建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图片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培养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夯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技能人才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利用两年的时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培育施工企业自有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力争实现试点项目的施工现场自有工人比例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达到的10%、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自有工人比例分别达到的50%、80%以上

二、实施部门

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试点工作由省住建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和各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4年7月~2024年8月)

1.确定试点企业

(1)省、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报名参与试点工作并作为试点牵头单位具体推进

(2)各设区市、建筑之乡住建主管部门推荐一批本地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是规模较大、信用口碑好、具有一定自有工人基础的企业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汇总收集参与试点的企业,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省厅,并由省厅汇总公布。自有工人的认定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2.确定试点项目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遴选2-3个承建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由属地主管部门报省厅。省厅建立试点项目库,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试点项目原则上为2024年新开工且工期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创优项目和智能建造项目为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24年9月~2026年4月)

试点牵头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自有工人施工,在试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过程管控、节点验收等各环节予以落实;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有工人比例试点企业以培育特种作业人员和高等级技能工人为重点,聚焦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结合建筑机器人、智能机械设备、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技术推广应用,逐步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及自有骨干工人试点项目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优先选用具备作业资格的试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自有工人施工的事项。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和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业特色产业和资源禀赋,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推动企业实体化经营。支持试点牵头单位与专业水平精、口碑好、自有工人数多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较为稳定的自有队伍

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省级实名制平台作用,夯实自有工人到岗施工作业,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权益和社会保障。

(三)总结阶段(2026年5月~2026年8月)

省厅组织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标准,构建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厅跟踪指导企业在自有工人培育、工程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措施,成立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组织机构,统筹协调人社、财政、税务、国资、工会等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各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落地见效。

(二)合理调整计价费用。充分考虑自有工人施工成本,优化定额费用编制;保障自有工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适当调增试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支持建设单位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

(三)强化激励措施。对于自有工人比例超过25%、自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80%的试点项目在闽江杯优质工程和专业工程闽江杯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适时公布自有工人典型经验做法,并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并纳入信用评价







附件:自有工人认定考核标准(试行)






一、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与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试点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医社保、并在试点期间保持较为稳定劳动关系(不少于12个月)的建筑工人可以认定为企业的自有工人

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在试点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且在省级实名制平台累计出勤30日以上的企业自有工人,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自有工人,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自有工人,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