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落实“质量强省”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改建、临时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创建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成立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创评委”),省创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评办”)设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监督和评价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实行公平公正、自愿创建的原则,创建数量不限。

第五条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勘察、设计文件满足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岩土勘察和结构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导则》)规定;

(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符合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三)按照《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

第二章 工程申报

第六条申报工程建设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标段(组团)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2.住宅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标段(组团)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额不小于4000万元(不含设备安装工程)的城市桥梁、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结构形式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申报,并提交《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列入创建计划,每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创评办。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确定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组织保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过程控制,严格落实国家、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中应当留存钢筋安装、混凝土和砌体外观效果的视频影像资料,留存数量不少于总层数1/3。鼓励在施工现场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可视化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严格隐蔽验收,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通过。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申报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省创评办每季度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和实体质量抽查,全年抽查数量不少于申报总数量的5%。

第十七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应当验收合格。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评价。

第四章 工程评价

第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标准》现场完成工程评价。

《评价标准》分为质量保证条件、工程技术资料、工程实体质量和创新工艺应用4项内容,分值分别为5分、15分、70分、10分,总分值100分。申报工程为多种结构形式的,可按照各种结构工程规模占比分配分值。

第十九条工程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相关文件);

(二)查看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过程视频影像资料;

(三)检查工程实体外观质量,进行实测实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评分;

(四)填写《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综合评价表》(附件3)。

第二十条对于高层、超高层、大型综合体等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分区、分段评价,具体由施工单位和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体质量按单体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查层数不少于总层数20%,且不少于2层(单层除外),检查楼层应均匀分布,地下室、顶层和楼梯间为必查部位;

(二)每层至少抽查10个房间,房间总数10间以内的应全数检查;

(三)单层结构工程抽查跨数不少于总跨数的50%;

(四)尺寸偏差每个评价项目的实测点数不少于10个,均匀分布到地上楼层。

第二十二条评价通过的工程于每季度末向省创评办推荐,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综合评价表》及按照《评价标准》评价的打分表;

(二)施工视频影像资料;

(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省创评办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专家从省级质量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评审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核查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查看施工视频影像资料;

(二)对存疑的提出质询,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答疑;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4/5及以上票数的,提名为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

第二十五条省创评委对获得提名的工程项目,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间或者评审结果公布后收到举报、投诉,经调查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省结构优质工程资格。

第六章 否决条件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申报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省结构优质工程:

(一)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工程结构经过加固补强的;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

(三)因工程结构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工程连续停工超过12个月,结构工程钢筋无保护措施的;

(五)工程评价时不具备检查和实测实量条件的;

(六)《评价标准》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实得分为0的。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记入行业良好信用记录。

鼓励各部门和企业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申报工程参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要求的,取消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

第三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在创建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取消专家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导则》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申报的工程,仍按《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62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参照设区的市行使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0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62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