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建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现就优化完善工程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住建部门监管的市政工程项目,对于依法保留实施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以担保保函的方式替代保证金。实行履约担保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参考依据如下: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第三点规定:……(二)交纳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三)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五)交纳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可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担保保函中分别明确,有效期和担保额度可参照对应的履约担保按对等原则确定,担保的索赔、解除按担保保函规定程序执行。 (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佛建〔2021〕68号)第二条: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建立保函公示制度。 (四)投标担保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实施。 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保证人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跟踪服务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对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合同争议调解等工作,并在违约发生后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三、市住建部门依托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设“保函公示”专栏,以公示的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标人)应及时将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程质量保函等资料上传至“保函公示”平台,接受公众监督。 (二)各级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投诉反映的保函问题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保函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标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各级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将该行为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于担保机构出具虚假保函、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赔付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将相关情况抄送其行业监管部门,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对今后由其出具担保保函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 五、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建领域工程担保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建函〔2019〕359号)同步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