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2024年5月20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鲁安发〔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山东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撑性文件。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地方在事故调查处理尤其是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在提级调查方面,存在范围不明晰、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具体执行和落实层面缺少专门性的制度文件;在挂牌督办方面,2010年省政府安委办印发的《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因年代久远,已不能充分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因此,制定本《办法》,既是完善山东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机制的具体举措,也是全面提升山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强化事后监管措施,以严格的事故调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现实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第349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创新六项监管措施

(一)创新明确提级调查种类。《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提级调查实践,创新规定了可以提级调查的五种情形:一是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二是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三是同一企业在2年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企业被警示通报或约谈后1年内发生的亡人事故;五是企业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在事故提级调查的等级上,《办法》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为基础进行了拓展延伸,考虑到市级政府的调查权限,将提级调查的事故范围由较大事故扩展为亡人事故,便于市级政府能够实际行使提级调查权。

(二)创新设置责令提级调查制度。责令提级调查制度是按照政府事故调查权限,由上级责令下级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通过强化提升事故的调查层级,能够有效对事故企业实施惩戒震慑,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大追责力度,更好地发挥事故教训警示作用。《办法》明确提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也就是说,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不仅由市级政府按职权可以主动作出,也可以由省级政府安委办指令市级政府作出,强化对一般事故调查的指导监督。

(三)创新明确挂牌督办种类。《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挂牌督办实践,创新设置了可以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一是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二是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三是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六是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七是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前三种情形是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挂牌督办的事项,后四种情形是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后发现工作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要挂牌督办的事项。第二种情形是指省政府安委办对责令市级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可以同时进行挂牌督办。第五种、第六种情形分别对应着山东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8号)和《关于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通报制度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2号)两个制度的落实。

(四)创新确立分级管理原则。《办法》在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两个制度上都明确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提级调查上,《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提出,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级、市级政府安委办分别提请本级政府作出。也就是说,由省级政府提级调查较大事故,由市级政府提级调查一般事故。在挂牌督办上,《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

(五)创新规定挂牌督办程序。《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挂牌督办实践,创新明确了挂牌督办的四个先后步骤:一是下达督办通知,二是落实督办要求,三是报请审查备案,四是批复结案和评估。挂牌督办通知书由上级政府安委办负责人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下达,并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形成后,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安委办审查备案,经同意方可批复结案,审查备案程序按山东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鲁安办发〔2022〕11号)规定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组织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程序按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规定执行。

(六)创新设置“百分之百”规定。按照国家在历次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或事故调查会议上提出的“工矿商贸较大事故查处要做到100%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九条创新规定,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一是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二是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三是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办法》“百分之百”的规定,既贯彻落实了国家的“规定动作”,又考虑到山东正在推行的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预防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作业、外包施工等“四个专项整治”作业行动的开展,以及山东在重要节日节点、重大活动期间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的要求,补充增设了山东的“创新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