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4〕9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行为,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4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行为,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活动管理。其他项目可以参照实施。

    第三条 施工招标项目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第五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设计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我省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我省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标准)的规定,成果文件应当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附件1)的要求。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认真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下列情形的,及时予以修正:

    (一)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

    (二)工程量偏差的;

    (三)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现场条件不符的;

    (四)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六)应当修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认真核对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及时予以修正并调整工程造价:

    (一)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二)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三)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四)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六)应当修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主要材料(含设备,下同)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二)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三)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未按照第五条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招标控制价存在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第三章 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我省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自主报价,并对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负责。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注册造价师签署,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其工程量清单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进行组价,即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应符合我省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标准)的规定。

    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并由电子交易系统生成投标报价PDF或OFD格式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单位公章,供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人的上述PDF或OFD格式投标报价文件(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之一。

    第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对于详细评审标准列出的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同一型号、规格而价格不同的,按照有利于投标人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投标人不按要求澄清或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

    (二)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其他材料费合计金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明显异常的;

    (四)投标报价文件固化时间或清单固化时间存在明显异常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澄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存在第十四条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慎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下同)的;

    (二)清单组价信息(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下同)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

    第十六条 各地电子交易系统在评标结束的三日内,应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下称省监督平台)推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

第四章 合同价格调整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主要材料设备以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具体详见《施工合同价格调整若干事项》(附件2)。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中的招标控制价,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包含清单组价信息。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二)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根据第九条规定依法提出的异议未作出实质性回复或修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招标控制价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据实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监督平台组织开发智能化分析功能并提供各地电子交易系统使用,对投标报价数据雷同、不合理或错误情形雷同进行分析。各地电子交易系统在评标环节运用其功能,并将异常情况提醒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投标人不合理组价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省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结合招投标“双随机”检查工作,对不合理组价的投标人、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予以重点检查。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线索的,应当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现不合理规律性、差错异常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计价软件企业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我省招投标有关规定,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主动将投标计价软件各个更新版本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结合日常举报、投诉,加强投标计价软件监管,发现投标计价软件存在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导致造价数据不真实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予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纳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发现计价软件企业、提供插件挂件的隐性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颁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2.施工合同价格调整若干事项

 附件2

施工合同价格调整若干事项
一、人工费价差调整
    (一)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二)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三)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控制在±5%以内,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1.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2.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控制在±5%以内,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四、设计变更价格调整
    (七)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价,按分包人不含税中标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以及税金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为(控制在6%-10%之间,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人中标价中包含工程设备的,工程设备不参与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十)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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