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分类管理,对“一般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非特殊类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非国家机关办公楼(室),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和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六)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地上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

    对多种功能组合式建筑的建设工程,任一部分或其配套设施规模超前款规定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级达到特殊建设工程标准的,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在一般项目范围。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请主体符合信用等级要求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可线上填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可线上填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通过信息系统,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具体抽查比例和抽查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抽查的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海易办”线上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制消防验收备案,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抽中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如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撤销备案凭证;重新申报后应进行现场评定,经复查合格出具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正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

    2.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3.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依法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各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实现信息共享,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2.行政机关告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诺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存在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正常消防验收或备案;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情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将撤销备案凭证,并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该承诺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4.承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