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拟定了《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办法》强调数据归集共享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评价信息的内容及归集要求。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相关领域信用信息,通过归集评价对象的基础信用评价信息、在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业务办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在其他领域业务办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清单化管理。数据归集原则上在政府部门内部实现系统数据共享,避免对评价对象市场活动产生影响。同时,《办法》明确了信息优化、信息纠错、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保障评价对象权益的工作举措。
2.《办法》进一步构建社会信用评价模型,明确了规划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规则。设置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项评价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定位于基础评价,利用国家信用评价结果及公共信用信息得出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对象在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的基础信用评价参考;行业指标定位于专业评价,结合具体行业及行政相对人特点设定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在行业管理中具体行为和现实表现,得出综合性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国际通用评价赋分标准,信用评价分值范围为[350,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将评价对象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等,划分为A、A-、B+、B、B-、C+、C、C-、D九级;初始等级原则上为中(C)级,信用分值为550分。
3.《办法》加强对评价对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设立了评价等级熔断机制,评价对象出现被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拒不履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下发处罚决定的,提供虚假证明、证据材料等行为的,直接定为差(D)级。根据行业分类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排名,建立行业排行榜机制,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发布,强化对象筛选和竞争激励。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建立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评价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保障评价对象权益,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此外,《办法》特别要求行业指标制定中需考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指标设计,严格落实评价对象安全生产责任。
4.《办法》进一步强化全流程信用应用管理,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机制。根据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优(A)级的评价对象,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大幅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B)级的评价对象,以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为原则,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中(C)的评价对象,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D)的评价对象,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内开展激励和惩戒应用,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作为重要内容嵌入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管检查计划,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服务中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社会化应用机制,在保障评价对象权益基础上,加强与各类行业协会及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管理中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