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要点如下: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 第九条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单位等,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条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相关阅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市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7月6日前反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意见建议要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详见意见反馈表),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联系人及电话:李霄,0531-51765390,邮箱:lixiaozjt@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doc 附件2.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规章、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规范、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按照职责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管理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检查等机制,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质效。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八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单位等,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条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对剧本杀、康养中心、储能电站等新业态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火灾危险性等级、建筑规模、业态特点、使用功能等因素,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可使用该项目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 第十五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验收时限按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消防设计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重点论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是否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除外); 前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教育设施;2.医疗设施;3.文体活动设施;4.商业设施;5.金融服务设施;6.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丁戊类厂房; (六)丁戊类仓库。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适时调整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出具备案凭证,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以下比例随机抽查: (一)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项目,抽查比例为100%;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为50%; (四)丙类厂房、丙类仓库,抽查比例为30%; (五)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 (六)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工程,抽查比例为10%。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100%。 第二十二条 对抽中的消防验收备案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完成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报告应清晰、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可作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市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加强消防审验移动端、自助端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并与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消防审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已有规定或以后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之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有关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他部门、单位作出规定,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到2029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