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清查摸底情况,为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其中未明确的疑难问题,各级专班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判后,提出解决办法。 一、适用范围 199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经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审定,纳入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不含以下建设工程: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的,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前投入使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非特殊建设工程)。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已依法依规竣工验收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责任主体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主体责任。负责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负责申报过程中相关规划手续报批、消防安全问题整改等工作,直至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许可文书。 (二)建设单位已灭失的,由承继该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履行主体责任。 (三)建设单位无法履行职责、无承继单位或承继责任暂不明确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指定有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 三、新旧标准衔接问题处置措施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提出时的标准执行。 (二)责任主体应组织建设工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原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时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应为改建、扩建或使用功能改变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基础上,按《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技术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补充消防设计文件,并组织开展消防工程改造。 (三)纳入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等专项行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明确可按原消防技术标准补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资料缺失问题处置措施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文件遗失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消防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补充消防设计文件。 (二)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由责任主体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需根据《技术方案》实施消防工程改造的,应在完成消防工程改造后,一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灭失或未取得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原因,无法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消防查验技术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查验方案》)出具消防查验报告。 五、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依法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工程),经整改完善以下材料的建设工程,由责任主体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按规定程序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项目名称后需标注“专项整治”)。 1.消防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经审查合格)。 2.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纸。 4.建设工程适用原标准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原审查意见等能印证项目建设时间的证明材料和纳入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等专项行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同意按原标准补办的证明材料)。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变更规划条件,但未依法办理规划变更的),经整改完善以下材料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在线下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项目名称后需标注“专项整治”)。 1.消防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经审查合格)。 2.竣工验收报告或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3.涉及消防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图纸。 4.建设工程适用原标准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原审查意见等能印证项目建设时间的证明材料和纳入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等专项行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同意按原标准补办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以下比例进行抽查: 1.人员密集场所 50%;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工程 50%; 3.丙类厂房仓库 20%; 4.其他工程 5%; 5.未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六、附则 本分类处置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联 系 人:郭知一 联系电话:0351-3583853 邮 箱:zjtxfc2021@126.com 附件: 1.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技术方案 2.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消防查验技术方案 3.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承诺书 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