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市住建局、建筑管理

日前,舟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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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着重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30%以上、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7天/层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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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高10米以上民用建筑外墙禁止使用这类保温系统
  • 建筑总高度大于10米的民用建筑外墙禁止使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 有窗外墙填充墙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板,高度不应小于1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纵向配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Φ10,箍筋直径不应少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月,杭州市建设委发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2024年2月1日后新立项的住宅工程,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负首责!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 7 天/层!
  •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首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住宅质量通病防治的组织与实施。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施工工期。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 7 天/层,不应少于 5 天/层

  • 凡涉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逐条列明修改部位、修改原因,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审图程序再次进行施工图审查

  •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023年4月,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

1、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2、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宜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 “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4、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都要纳入实名制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工程的作业人员以及临时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底数清。

5、建立 “安全晨会”制度,作业人员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晨会”。涉及危大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参加晨会并提出安全交底意见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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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缺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海岛气候特征,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起草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并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编制单位,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何磊,联系电话:0580-2615502

邮箱:123442853@qq.com。

通信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路261号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与服务中心312办公室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缺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海岛气候特征,制订以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方面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构件设计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10㎜,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现浇板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楼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

2、混凝土构件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板、墙、壳构件不应小于20㎜;梁、柱构件不应小于25㎜。

3、梁板式地下室底板板厚不应小于350mm;无梁时底板板厚不应小于450mm。地下室防水板上下部贯通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4、地下室墙板钢筋应双层双向布置,水平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竖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3%。

(二)关于有水房间的防水设计

1、卫生间、浴室楼地面应设置高差(包括干湿分离布置的卫生间的干区楼地面),卫生间、浴室楼地面完成面标高应比相邻楼地面完成面标高低15~20mm,对于无障碍卫生间,楼地面应设置不大于15mm的高差且应以不大于1:10的斜坡过渡。

2、卫生间、浴室、厨房间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对于干湿分离布置的卫生间,干区楼地面也应设置防水层及排水设施),防水层应沿四周内墙面(遇门洞处断开)上翻至地面装饰层完成面以上不小于200mm高,与内墙面防水层搭接且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卫生间的淋浴间地面装修铺装时应设置挡水肩,地面防水层在挡水肩处应连续。

4、卫生间、浴室、阳台地面装修铺装时,门口处地面门槛石与地面之间的粘接层应采用防水材料铺贴密实,防止渗漏水。

5、卫生间、浴室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厨房间墙面宜设置防水层;防水层设置高度应至上层楼板底,对于干湿分离布置的卫生间,干区墙面防水层可设置至距楼地面1200mm高。

6、卫生间、浴室、厨房间墙体根部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钢筋混凝土翻边(遇门洞处断开),翻边混凝土应与楼地面同时浇筑并高出楼地面饰面层不小于200mm。

7、设置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应有排水措施,且楼地面四周除门洞外应做与墙体同宽的C25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阳台楼地面建筑完成面不应小于250mm,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到上层楼板底,顶棚宜设置防潮层。

8、开敞阳台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应沿四周内墙面(遇门洞处断开)上翻至地面装饰层完成面以上不小于250mm高。

(三)本地区住宅的户型平面组合设计,禁止采用带有敞开连廊的住宅设计方案

(四)关于外墙保温设计

本地区建筑外墙保温设计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和墙体内保温。外墙内保温系统不得采用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有机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当必须采用外墙外保温方案时,建筑总高度大于10米的民用建筑外墙禁止使用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局部不受风雨侵蚀或受风雨侵蚀较弱的部位(如凹阳台、封闭阳台部位的外墙)除外;当采用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4米,并应采用涂料饰面,且当应用高度超过27米时,沿房屋高度每两层应设置一道连续的支撑件;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选用应符合《浙江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指南》“浙建管发【2023】4号”的相关规定。

(五)对于消防特殊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建筑幕墙专项设计应与土建工程施工图同步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报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六)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取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设计图中应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现场检测锚栓抗拔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

(七)沿街商铺的消火栓应布置在公共部位,不应布置在商铺内部。 

(八)本地区建筑外墙二层以上饰面不得使用EPS、GRC线条;二层及以下外墙若采用上述线条时,其下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绿化缓冲区,出入口位置应设挑檐等防坠设施。外墙砂浆抹灰及饰面砖面层应设分格缝。分格缝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层高,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米。分格缝构造应以详图明确,并应注明防水密封胶品种与性能。

(九)外墙墙体宜选用轻质、收缩变形小的材料;禁止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外墙墙体采用非烧结类砌体材料时,应明确砌体墙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细部构造。在外抹灰层中应增设满铺抗裂加强网片。

(十)有窗外墙填充墙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板,高度不应小于1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纵向配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Φ10,箍筋直径不应少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十一)地下汽车库地面集水坑的位置应布置在汽车位划线范围以外,确有困难时,集水坑可布置在车位划线范围以内,但其排水管应布置在划线范围以外,且不应对停车造成影响。

(十二)地下汽车库内汽车侧面靠墙的车位,墙上明装的配电箱等物体不应占用车位与墙体之间的有效间距尺寸。

二、建筑材料及施工管理方面

(一)加强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桩工机械进场时,应具备桩工机械产品合格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等设备档案资料,进场桩工机械设备结构件、附属部件齐全,各分支系统性能完好,设备主要工作性能达到使用说明书中各项技术参数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2、桩工机械进场前,桩机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报告后,应组织总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按照桩机施工专项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

3、桩机移位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对现场作业坡度等场地情况进行重新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位。桩机移位时,应设置警戒区,总承包、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全过程旁站和安全管理

4、建筑工程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群体建筑中的每个建筑单体均不应少于1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前,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抽检的部位、数量等。质量监督机构宜在检测前随机指定1根工程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检测。

5、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开挖深度未超过5m的,是否需要论证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加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见证取样送检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由设计单位等各方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理。

2、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及相应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具体如下:

(1)各种原材料检测报告及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2)配合比通知单;

(3)外加剂性能检测报告。

3、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混凝土泵送润泵砂浆不得作为结构混凝土使用。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使用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

4、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70%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于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有检验报告;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对于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质量证明文件宜增加构件制作过程检查文件,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时,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确认;无驻厂监督时,应有相应的实体检验报告。

6、凸出外墙的混凝土线条、空调板、雨篷等水平构件,在嵌入墙体位置应增设与墙同宽的钢筋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凸出外墙的水平构件建筑完成面不应小于 150mm ,并且同时浇筑。凸出外墙面构件顶面向外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且高差应大于15mm,靠墙体根部处应抹成圆角,外侧底面应做滴水槽或滴水线。

7、混凝土翻边的支模固定宜采用 U 型卡箍等免留孔措施加固,如采用对穿螺杆加固的,应采用止水螺杆。翻边混凝土宜与楼面板结构同时浇筑;当采用二次浇捣时,施工缝应凿毛并应套浆处理。

8、楼面板预留洞口应分两次封堵施工。第一次应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面板厚度2/3处,待混凝土有一定强度后应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第二次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封堵至楼面板平。

9、混凝土强度(含二次结构C25及以上)经回弹法检测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应采用钻芯法对砼强度作进一步检测,若混凝土强度经钻芯法检测未达设计强度等级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10、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90%及以上,凡合格率未达90%或偏差值大于允许偏差1.5倍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11、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检测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三)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外墙砌体与混凝土结构交接处(梁底、柱边)以及抹灰层总厚度在 35mm~50mm 之间时,均应采取加强措施,应在抹灰层中间设置热镀锌电焊网,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热镀锌电焊网网孔规格、钢丝直径以及与墙体连接锚固件等应符合现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标准》DBJ33/T1286 的规定。

2、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控制在 6~8mm,严禁一次性抹灰成型。外墙抹灰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应留置在楼层结构梁中部。

3、外墙抹灰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层高,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米,分格缝宽度宜为 8~12mm,深度至基层面,分格缝内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嵌缝,嵌缝应密实、光滑,无砂眼。

4、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基层清理干净,选用卷材防水时,阴角处应做成半径为30~50mm的小圆弧。

5、卫生间、浴室等用水房间的地面与墙面阴角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处理,每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附加层应在大面积防水施工前完成。

6、设置排水坡的楼地面应坡向正确,地漏周边50mm范围内3-5%找坡,确保排水通畅,地漏口应比相邻楼地面低5mm。

7、精装修住宅涉水房间的地砖应采用湿铺工艺,涉水房间四周200mm 范围内的地砖应采用湿铺工艺。

8、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其结构施工完成和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分别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最浅处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下沉式卫生间时,在第二次防水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次蓄水试验。

9、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当采用外平开窗时,承重五金应牢固固定,且应采取有效的防儿童坠落及防开启扇坠落的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及技术论证。

10、外窗应选用带附框的构造。附框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应与其基材等物理性能相匹配,不应在自然温度、湿度等环境发生变化时与基材产生较大的相对形变;附框的加工、组装应在工厂内完成,宜标记宽、高尺寸及截面尺寸等,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附框安装作业指导书。严禁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门窗。

11、附框安装时,应对其水平度、垂直度、进出位等方面进行控制,附框与结构之间填缝应密实。附框与洞口墙体应设置可靠的机械连接点,每边端部连接点距附框角部不应大于 150mm,两相邻中间连接点间隔不大于 500mm。

12、附框与洞口墙体间缝隙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填实,其它框墙间缝隙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聚氨酯泡沫填充剂填实,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并保持外膜完整。

13、窗框室外侧四周应采用密封胶防水处理,胶缝的宽度和厚度不应小于6mm。

14、窗下档及推拉窗的下滑槽应开设排水孔,安装后排水孔应畅通,排水孔高度应大于4mm。

(四)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外墙穿墙管道的套管应焊止水环,主管与套管间隙应使用柔性材料填塞,并用防水油膏或防水胶封口。外墙出墙管及后期管线涉及穿墙部位应进行防水封闭处理。

2、屋面落水口、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部位,与刚性保护层交接处应留20mm×20mm凹槽,嵌填密封材料,并增设防水卷材附加层,高度不应小于 250mm,上口用管箍压紧,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3、屋面雨水口埋设标高应考虑附加层厚度及排水坡度等,在屋面结构混凝土浇捣前埋设。屋面防水层施工前,雨水口处应24小时蓄水试验,蓄水深度应超过雨水口最高部位50mm,无渗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屋面各构造层施工时,雨水口应增设防水附加层,防水附加层应粘贴到雨水口内侧,并封闭严密。

4、建筑水电配套设备应满足房屋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住宅工程中全装修及精装修交付的所有厨房、卫生间的给排水管线均应安装到位,且应充分预留用户日后加设的用水、排水设施;毛坯交付的住宅,户内应至少装设一个坐便器,一处取水龙头;住宅工程中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除装置防淋防潮的开关外,卫浴间的开关应设置于卫浴间外侧墙面。

5、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越楼面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及止水环,其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50mm以上(下沉式卫生间为 20mm);排水支管穿越楼面宜采用预埋成品接口配件的方法;套管和管道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管道安装后,应在管道周边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后再做防水层。

6、设置排水坡的楼地面应坡向正确,地漏周边50mm范围内3-5%找坡,确保排水通畅,地漏口应比相邻楼地面低5mm。

7、地漏与地面混凝土间应留置凹槽,用密封胶进行密封防水处理。地漏四周应设置加强防水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层在地漏收头处,应用密封胶进行密封防水处理。

8、有填充层的厨房、下沉式卫生间,应在结构板面上和地面饰面层下各设置一道防水层。水平管道在下降楼板上采用同层排水措施时,应设置降板区疏水装置;排水管道采用污废分流制时,疏水装置接至废水立管,采用污废合流制时,疏水装置接至独立泄水立管。下沉式卫生间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不得采用松散材料。

9、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穿管不应后开孔,确需后开孔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防水补强措施,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确认。

三、监督管理方面

(一)强化工程检测机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管。在建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金属材料及焊接(机械连接)接头拉伸试验、桩基静载及桩身完整性、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检测项目均应当由委托方在“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上进行委托。如发现检测机构有未按要求上传或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无当日平台考勤记录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二)提高质量监督抽检精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节能、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以及预制管桩等构配件进场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钢筋、混凝土及建筑用砂、防水材料质量抽查抽测,对墙、柱、梁、板等主要受力部件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凝土强度抽测,对蓄水或淋水试验、全装修隐蔽工程要查验留存影像,并将抽测结果纳入检查档案

(三)加大重点环节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完善日常检查和差异化监管制度,加大对进场材料验收、防水工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着重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30%以上、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7天/层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四)扎实开展质量缺陷治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聚焦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依法依规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工程验收时,应将常见质量缺陷治理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工程质量常见缺陷的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