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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榕建规〔2022〕5号文件同步废止。

1、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

  •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设计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2、增加入围投标人数量,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办法的,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一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全部入围

二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详见正文。)

3、推行市政工程装配化,支持采用综合评估法

我市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其路缘石、检查井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支持招标人在施工项目发包时采用综合评估办法。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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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5号)发布以来,有效引导了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该文件将于7月1日到期,为持续保障我市建筑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闽建〔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

福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首要责任,深刻认识勘察设计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影响,应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前对工程项目外部环境、项目等级、空间区位、功能需求等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设计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实施细则按已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强化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保障择优选取中标人

(一)增加入围投标人数量,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办法的,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一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全部入围。

二是投标人数量>5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家入围;招标控制价≥1亿元,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50家(第50家有多家信用分相同的,同时进入抽取)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

(二)增加入围评审家数。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评标的,当招标控制价≥0.3亿元,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四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信用系数以省住建厅负责公布为准。

三、推行市政工程装配化,支持采用综合评估法

我市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其路缘石、检查井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支持招标人在施工项目发包时采用综合评估办法,其中招标控制价格<0.4亿元的施工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幅度为2%—4%,3≤负偏离Q值≤5,正偏离Q值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具体Q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控制价格≥0.4亿元的施工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幅度为2%—3%,3≤负偏离Q值≤4,正偏离Q值为负偏离Q值的两倍,Q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支持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推动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培育我市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业绩,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

五、强化履约过程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全过程监管,对存在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予以严厉查处,并严格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符合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情形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督促企业切实提升合同履约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榕建规〔2022〕5号文件同步废止(即2024年7月1日(含)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文件执行,7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榕建规〔2022〕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