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推动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持续优化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性能,减少电梯故障、防范电梯事故,提高电梯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4〕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含换新、改造、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
二、工作目标
2024年-2027年,每年更新(含换新、改造、大修)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及以上,或投入使用年限未满15年(质保期已满)、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电梯1000部左右,四年共计4000部左右。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条件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的住宅小区。
2.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及以上,或投入使用年限未满15年(质保期已满)、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非单一产权业主住宅电梯。
3. 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安全评估后,出具结论明确为建议电梯换新、改造或大修的安全评估报告。
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专项行动方案。
(二)资金筹集
1. 按照“业主出资一点、财政补助一点、残值补充一点、电梯企业让利一点”原则进行资金筹集。业主出资部分可依法依规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业主自筹等方式解决。
2. 按照事后补助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安全评估结论建议为换新或改造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进行事后补助。补助的具体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资金拨付细则由市财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三)安全评估
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组织相关业主使用“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的电子投票系统共同决定,经涉及范围内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授权电梯使用登记证载明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电梯开展评估工作。安全评估机构依据我市出台的电梯安全评估细则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业主承担。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四)更新程序
1. 制定更新方案。满足实施条件的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安全评估结论、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备选电梯品牌、费用以及业主分摊份额、资金来源、筹集资金交纳方式、申请补助资金账户信息、依法依规引入电梯综合保险、整梯质量保证期限、智能阻车系统、电梯物联网系统等内容。鼓励采用优质品牌、节能产品和更高安全配置标准的产品。
2. 业主表决。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组织相关业主使用“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的电子投票系统共同决定,更新方案应当经涉及范围内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资金筹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3. 施工方案审查。更新资金筹集完成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电梯使用单位会同业委会、施工单位依据更新方案制定施工方案。电梯使用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施工方案审查,并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4. 质量安全监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更新方案及施工方案,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项目所在区(市)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5. 竣工验收。更新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电梯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再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对验收合格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6.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公示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可凭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资金:(1)电梯更新补助资金申请;(2)监督检验合格报告;(3)竣工验收合格报告;(4)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登记证;(5)公示证明资料。
7. 补助资金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划拨至更新方案约定的账户。电梯使用单位应将补助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使用维修资金的,补助资金拨付细则,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8. 公示路径。上述公示内容应同时在“智慧物业平台”、业主微信群(置顶)、小区公示栏等路径进行线上线下公示。
(五)责任主体
1. 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积极履行共有部分的义务;按业主共同决定承担相关费用并归集到位;参与更新过程监督;遵守电梯安全文明使用规定;支持通过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方式加强电梯后期管理。
2. 电梯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老旧电梯更新工作,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估和承担更新具体实施主体责任。
3.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成都市出台的电梯安全评估细则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 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受托开展电梯更新施工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5. 施工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依法申请电梯的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6. 监理单位负责电梯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7.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提供安全评估前的维保、故障记录,并配合做好电梯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政府补助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为建议换新、改造,且原则上在收到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年内完成换新、改造电梯的,每台给予总费用50%的资金补助,换新最高不超过10万元/部、改造最高不超过5万元/部。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承担并发放,市级财政对区(市)县财政按其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大修通过使用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业主自筹解决,不纳入补助范围。
在安全评估、施工环节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相应安全评估机构、施工单位依法列入电梯更新“黑名单”,禁止从事电梯更新相关业务。
(七)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具体负责:
1. 牵头全市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2. 制定电梯更新相关工作流程和指引;
3. 在“智慧物业平台”增设电梯更新网上申报办理功能,实现“一键通”便民服务;
4. 按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 督促各区(市)县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
1. 制定我市电梯安全评估细则;
2. 依法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 培训、指导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督;
4. 依法对电梯监督检验和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 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1. 按预算管理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2. 加强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具体负责:
1. 组织本市电梯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老旧电梯更新的新设备供应和旧设备回收;
2. 根据用户需求协调专业运营单位实现电梯移动通讯信号全覆盖。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
指导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1. 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的统筹组织;
2.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加强补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3. 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5.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具体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1. 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政策宣传、组织业主表决、资金筹集、补助资金申报的初核;
2. 电梯施工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
3. 协调处理业主意见、建议;
4. 调解电梯更新中各类矛盾纠纷。
社区居委会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相关辅助、配合工作。
四、保障措施
市住建、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筹开展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要求将电梯更新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加强指导、抓好政策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工作,组织业主依法、理性、有序参与;要对更新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加强工程监管,按要求完成既定任务;做好绩效评估,及时整改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