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 黔交建设[2024]3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服务申请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服务指南》,现予以印发。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服务指南 为服务申请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监理企业申请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甲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资质许可事项的(含新申请、延续、一般及重大事项变更),适用本服务指南。 二、基本条件 根据《规定》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第九条的资质条件;申请水运工程甲级、乙级、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分别具备《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三、办理流程 许可机关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资质办理系统)分别办理公路、水运监理资质许可工作。 (一)系统填报 申请人可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wtis.mot.gov.cn/credit/),按页面要求逐项填报申请资料。 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在相应系统的申请界面中查看申请流程、申请是否提交成功、审核进度等信息。 (二)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资质办理系统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或者信息,并对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专家评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结果将通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四)许可决定 自许可机关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通用;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延续申请 (一)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在资质办理系统中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5年。 五、一般及重大变更申请 (一)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并在相应资质办理系统内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二)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1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并在资质办理系统内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将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定,公路工程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等情况,水运工程主要核定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人员业绩、仪器设备、安全、信誉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 六、告知承诺制 (一)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场做出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在资质办理系统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承诺书和承诺情况材料。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做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将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七、其他 (一)许可机关通过随机检查、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线上线下结合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监理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上述不良行为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系单位: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支队,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1号,联系科室:监理监督科。联系人:潘玥,联系电话:0851-8685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