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保障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省住建厅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等文件规定,梳理整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的通知》(闽建村〔2022〕13号)有关乡村建设工匠管理要求,并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起草了《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底前征求省人社厅和九市一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18条建议(其中省人社厅2条),经梳理研究,采纳15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逐条吸收到文稿中,并经省住建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29条2个附件,分别为总则、工匠培训、工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

  一是明确《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工匠、带头工匠的职责、从事范围。三是明确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工匠(含带头工匠,下同)培训和管理。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培训和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匠培训、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工匠培训计划,组织工匠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并公布工匠名录库,同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匠从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工匠年度轮训。

  第二章 工匠培训

  一是明确工匠认定条件。第六条规定“工匠应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1.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者,具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两年及以上农房建设或建筑施工现场从业经历的人员,且在历年从业中未存在不按规程或标准操作、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形。

  2.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职业技能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工人。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建筑施工相关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工匠名录库,并同步明确具体工种类型。

  二是明确工匠培训具体要求。第七条规定“工匠培训包含首次培训、继续教育和年度轮训。”

  第八至十四条分别明确工匠、带头工匠首次培训、继续教育和年度轮训的实施主体、师资力量、培训方式、培训程序、培训课程、课时要求、考核发证等具体内容。制作了《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统一样式,编制了培训参考课程目录,制作了相关课程的培训视频,上传“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网络教育培训平台”,供各地选用。  

  (三)第三章 工匠管理

  一是规范工匠从业行为。第十五至二十条分别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担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并对工匠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指定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按图施工、采取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积极配合巡查指导、配合建房村民组织竣工验收、履行保修义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工匠管理要求。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要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建立公布工匠名录库、采集工匠不良行为记录、组织成立工匠协会等方面加强工匠管理,并细化工匠不良从业行为的5种情形。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要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工匠培训、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层级指导和“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村镇建设处

  咨询电话:0591-8761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