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目的: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 加强高层建筑高度管控。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新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从严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重点加强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出入口及消防、救护等特殊交通流线,建筑物间距及建筑单体设计中涉及职责范围内安全要素的审查。 就预留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审查。 竣工验收前应就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涉及分期规划核实的,应将规划条件中明确与建筑主体同步建成交付的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开展核实。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今年,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相继发布改善型住宅和高品质住宅相关导则,提出了更高的设计、建造要求。 江苏: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层高不应小于3.1m!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今年3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善型住宅。 改善型住宅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要求。 除临江、临湖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容积率不宜小于0.8,也不宜大于1.8。 改善型住宅应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70m。 2.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m。 3.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m,三层以上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m; 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5m。 基础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 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改善型住宅外围护结构鼓励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或自保温体系。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改善型住宅,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3%,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1m/人。 住区宜结合当地规划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改善型住宅宜进行“设计一施工一运维”一体化、数字化深化设计,集成绿色建筑、装配式技术、低碳技术、健康住宅、智慧物业等要求,提升全生命周期品质。 宜采用智能建造技术,通过实测实量机器人、混凝土施工机器人、墙面施工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等进行辅助施工作业。 外墙围护结构应采用全混凝土外墙体系。 屋面结构层应选用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防渗混凝土。 刚性保护层应选用不小于50mm厚C30混凝土并加抗裂纤维。 改善型住宅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改善型住宅应提高防水工程等保修期限。在符合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外墙等公共部位的防水保修期限不应低于10年。 附件(电子版):附件: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pdf 南京: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0m!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0m!不宜采用无梁楼盖! 4月25日,南京市建委印发《南京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的设计,其他住宅项目可参考执行。 鼓励新建住宅工程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进行设计和建设。 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0m; 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不应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住宅外墙及高于2.00m的景观墙不应采用湿贴石材的施工工艺; 住宅公区内墙贴砖高度超过3.00m时,不应采用湿贴石材或玻化砖的施工工艺。 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顶板不宜采用无梁楼盖。 地下室顶板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顶板在覆土区域范围内不应采用空心楼盖。 鼓励住宅设置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0m。 住宅入户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入户门门洞高度不应低于2.30m,宽度不应低于1.20m。 2.高层住宅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附件(电子版):《南京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pdf 南通:住宅层高不得低于3.1m!绿地率不应小于35%!这5类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近日,南通市政府发布《南通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空间尺度适度加大,层高不得低于3.1m。 高品质住宅立面应采用石材、金属板、保温一体板等富有质感的材料,统一设计建设封闭阳台。 建筑外窗采用知名品牌一体化系统窗。 室内给水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高品质住宅应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率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和部品应用比例不应低于70%。 高品质住宅小区应具备“园林式居住区”标准,绿地率不应小于35%,集中绿地率不小于10%。 高品质住宅应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每百户不少于 40 ㎡且每处不少于 600 ㎡。 高品质住宅原则上户均不少于2个车位或车库,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5m×5.4m,并提供不少于规划配建要求2%的访客停车车位。 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及全过程质量信息公示,工程质量不低于省优标准。 优化设计标准和施工工艺,渗漏、裂缝、空鼓等质量通病得到有效防治,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70%。 高品质住宅应实行“一房一验”,开发企业应邀请购房户参与分户验收,探索采用可视化验收方式。 推行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质量保险制度,提供5年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5年房屋安全体检巡检服务,让业主安心住房。 在总体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23年版)》基础上,高品质住宅容积率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多层复式住宅设置露台、退台等,当露台、退台加本层阳台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20%的,露台、退台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飘窗净宽超过所属房间开间2/3的,飘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地面独立设置的智能快递柜、配电房(开关间)、水泵房、生活垃圾收集站、门卫室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单元式住宅设置挑高的门厅(大堂),层高超过规定的,超过部分不折算虚拟容积率。 5.小高层(7-11层)复式住宅参照《实施细则》2.4.3.11的相关条件设置局部挑空的,挑空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常州:5月1日起,全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建设条件必须增加这些内容 4月22日,常州市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新建居住小区有关建设条件的通知》,为加强居住小区开发管理,提升居住小区品质,现就我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建设条件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市居住小区出让土地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增加以下要求: 1.地下(含半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按坡道式设置,不得按踏步式设置。 2.地下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计。坡道宜采用直线形,坡度不应大于20%,坡道长度超过9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5m。 3.土地出让中规划条件要求非机动停车位配建数量中,应以不低于30%的比例设计施工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标注每个停车位位置,并为每个车位配置充电设施。 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市按高品质住宅要求出让土地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增加一项要求: 项目应同步设计建造管道直饮水系统,并满足《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110-2017)要求。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 电话号码:025-51868752; 电子邮箱:jscinlaw@126.com。 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立项规划环节源头管控 (一)加强高层建筑高度管控。各地应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消防救援能力、改善型住宅需求等因素,编制覆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在编制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区等区域详细规划时,应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上限指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新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从严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城市党委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在重要山体、水体周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引导高层建筑选址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统筹规划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高层建筑应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炸药库、危化品仓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严格控制在生态敏感等重点地段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高层建筑规划许可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含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加强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出入口及消防、救护等特殊交通流线,建筑物间距及建筑单体设计中涉及职责范围内安全要素的审查,就预留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设计建造环节质量把关 (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高层建筑勘察设计业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加强对高层建筑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部位的消防设计,鼓励采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应用物联网、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降低潜在消防风险;通过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高层建筑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设计结构、消防等方面安全性水平。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设计专项论证审查。各地应严格落实高层建筑相关消防、抗震等论证审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关,落实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要求,强化对施工图审查中有关消防安全性内容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质量管理;强化对外保温、外墙装饰、建筑构配件等材料燃烧性能和消防设施设备质量的进场管理,严格把控防火墙、窗槛墙、玻璃幕墙空腔等关键部位和管道井防火封堵、排烟管道防火保护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大对防火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等抽查抽测频率。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守牢竣工验收环节安全底线 (八)严格规划核实管理。竣工验收前应就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涉及分期规划核实的,应将规划条件中明确与建筑主体同步建成交付的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开展核实。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九)规范竣工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辖区消防部门根据需要,结合高层建筑“六熟悉”演练工作,协助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试验等方面进行测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建筑设计建造技术支撑水平 (十)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层建筑设计建造实践和火灾事故教训等,及时组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论证,按需完善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标准体系。对标对表发达国家和其他先进省份标准编制情况,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潜在风险部位研究;引导优化完善相应标准,加强工法研发与应用,提升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鼓励将先进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打造产学研创新平台,鼓励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大高层建筑设计、建造相关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鼓励高层建筑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在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环节实施信息共享及协同工作,实现全生命周期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布局等消防安全信息动态管理,为高层建筑自救和消防救援等提供信息化支撑。引导高层建筑应用具有良好耐火、耐热性能且燃烧后发烟量低的新型材料和先进消防设施设备,提升建筑火灾自防能力。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高层建筑政策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岗前培训、技能竞赛、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规划、设计、建造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人才队伍专业素养。通过评优评奖、试点示范等多种举措,形成优秀实践案例,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和牺牲本质安全的行为,引导从业人员在落实消防、抗震等要求基础上,推动高层建筑功能品质提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