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大连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二、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房屋市政工程的夜间施工证明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其委托的监督监督机构负责办理。市住建局直管项目夜间施工证明由市住建局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办理。
三、适用范围
    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且需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新、改、扩建房屋市政工程。
四、办理流程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拟实施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向夜间施工证明办理部门申请办理:
    1.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的;
    2.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除外)。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1.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2.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3.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
    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应当提供《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详见附件1)、《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共同盖章)。
    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详见附件2),并将《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发放情况及时告知辖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取得《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获准夜间施工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2.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3.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4.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5.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6.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7.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个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指导施工单位合理布局施工设施,保持高噪声设备与居民楼的合理控制间距,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8.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 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附件:

1:大连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docx

2:大连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docx

关于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的通知.pdf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