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管理,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全面统筹,各镇、街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要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和属下镇、街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全面动态地掌握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管理情况。 各区政府指导镇、街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村居委、物业管理单位及网格员责任,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管理资源,充实管理力量,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和政策宣贯活动,发动市民举报违法建设,充分发挥社区邻里监督作用。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检查参考用表见附件1),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用设计通用图或协助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有偿设计服务;巡查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超出用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规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各镇、街要指定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要加强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强化参建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状况进度、巡查履职等各要素信息的采集,全面掌握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情况;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等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镇)的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国土、规划许可手续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在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提交相关资料。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类建筑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且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无需办理规划手续,但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微改造项目的规划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见附件2)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范本)》(见附件3),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领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见附件4)。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取得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制作施工信息标牌,在工地围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至规划验收完成。各镇、街的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情况、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以及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材料应及时告知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和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直接采用国家、省、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地基及基础没有通用设计图纸的,应聘请专业勘察单位出具勘察报告、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模块化集成建筑等快捷、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禁止无资质和超资质施工,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建设过程中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预先保护对象修缮的,镇、街应按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围挡、噪声和扬尘控制、建筑废弃物排放等文明施工措施应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等有关规定。 地铁和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制定针对上述设施的保护方案并征求权属单位意见。工程勘察期间,钻探作业应加强对地铁和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工程施工期间,在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超前钻作业、顶进、灌浆和锚杆作业等施工环节应加强对地铁和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 镇、街的社区范围内工程,禁止使用竹脚手架;村范围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对使用竹脚手架应从严管理。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使用竹脚手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向镇、街相关监管部门领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时,提交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镇、街相关监管部门巡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脚手架的,应督促立即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依法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临时性建筑工程的性质或规模达到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有关法规规定标准的,其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属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要加强联动,依职责对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严格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各区政府要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内镇、街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层级管理责任。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将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监管情况列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安全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对在建设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特点以及部门责任划分,制定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doc 2.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doc 3.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申请表(范本).doc 4.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范本).doc